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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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自地自建,賣舊屋的重購退稅問題 | 綜所稅 | 交戰不休 | 111-05-05 15:39:00 | 您好: A小姐與B先生為夫妻關係。B先生於民國99年購得甲屋(土地與房屋為B先生所有),A小姐於110年購得乙地並於111年自建房屋(土地為A小姐所有,房屋起造人為B先生)。倘若乙地上之房屋於113年興建完成,之後欲把甲屋賣出,是否符合重購退稅?並如何做才能符合重購退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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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新 | 111-05-09 16:06:00 | 出售自用住宅的房屋後,以自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的房屋,是可以適用重購退稅規定的(先取得自建房屋,再出售原自用房屋也可以適用),以您所敘述的情形,只要甲屋和乙地上後來興建完成的新屋都是自住使用(均須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且出售甲屋和興建完成新屋的登記時間在2年內,又新屋的建造成本超過甲屋(不含土地)的出售價額,您就可以符合重購退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