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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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農用土地之房地合一稅 | 綜所稅 | 阿華 | 111-04-10 10:57:00 | 已申請農地農用證明之農地買賣,但買賣雙方合意願意繳納土地增值稅,在增加地方稅收之美意下,是否仍能符合免徵房地合一稅?若不能是否不合理?且有剝奪地方稅收之嫌?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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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華 | 111-04-10 11:12:00 |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此"認定"二字是否亦指若地方稅捐機關之後自行判定此農地在過戶時之狀態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資格,亦可視同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認定? |
2 | J | 111-04-14 13:25:00 | Hi你好 因為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的就是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之土地交易免納房地合一稅,所以只要有農地農用證明或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國稅局向地方稅捐機關確認無不符合申請免納土增稅要件之情形(例如出售給非自然人等),就可以免繳納房地合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