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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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 營所稅 | 芓肜 | 111-02-18 08:48:00 | 請問,公司辦理紓困貸款銀行先收取利息費用後,隔半年匯回利息補貼款,帳上應如何認列?是否屬免稅所得?國稅局查核時應準備什麼文件??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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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文 | 111-02-22 14:45:00 |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並檢附利息收據及符合上開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備查。若非依上開規定而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則應列為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