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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法規專區

(一)所得稅法第43條之2 [PDF]

(二)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PDF]

(三)相關解釋函令

序號

發布單位

發布日期

文號

內容摘要

1

財政部

100.9.26

臺財稅字第10000367210號令 [PDF]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4條第 2項有關營利事業之關係人負債免納入關係人負債範圍之規定。

2

財政部

101.3.15

臺財稅字第10000454370號令 [PDF]

核釋「所得稅法」第43條之 2規定,營利事業向國內非關係人金融機構借入而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之借款,免依「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納入關係人之負債適用規定。

 

發布日期:101-11-16 更新日期:11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