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111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號令,展延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PDF】
適用對象 |
適用稅目 |
申請條件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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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等措施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 |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作業及111年期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印花稅及娛樂稅。 |
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
█ 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PDF】
█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一、得不受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PDF】
適用對象 |
申請條件或方法 |
延期期限 |
分期期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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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 |
於各該稅目規定納稅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或線上申辦,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延長繳納期限1個月至12個月,<延期最長1年> |
分2期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期最長3年> |
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PDF】
三、申請書表
1.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國稅適用)【ODT】【PDF】
2.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國稅適用)【ODT】【PDF】
四、線上申辦作業_傳染性肺炎專區(超連結稅務入口網)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作業(須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或工商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