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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應有實際居住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貫徹住者有其屋並考量所有權人有遷移換屋的實際需要,避免換屋的租稅負擔影響民眾重購自住房地的能力,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自住房地,並另重購自住房地,只要在新舊房地都有設籍及居住事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應納或已納稅款。

該局說明,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必須在2年以內。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新購買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
三、新房屋持有期間及舊房屋出售前1年以內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指出,先售後購者,須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先購後售者,則須在辦理出售舊房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一併申請扣抵應納稅額。至於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之退稅額(先售後購),或計算扣抵稅額自應納稅額減除(先購後售),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已繳納(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月1日買入A房地,於112月6月1日以1,500萬元出售,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萬元。嗣甲君於113年4月1日以2,000萬元買入B房地,並申請重購退稅20萬元。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君雖於A、B兩屋均設有戶籍,但其持有A房地期間每期實際用水不到2度,用電均低於一般用電戶基本度數,且承買人表示購買A房地時,該屋屬閒置狀態無人居住,認定甲君無實際居住於A房地,遂否准甲君重購退稅之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重購退稅新舊房屋均需要設戶籍及有自住事實,如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額,請民眾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發布日期:113-11-27 更新日期:1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