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及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人於各稅稅款繳納期間利用信用卡繳納稅款,各稅繳納期間如下(遇假日則順延):(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公告延長108年度~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至6月30日)
作業項目 |
繳納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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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自繳稅款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大陸地區人民申報案件除外,外僑限採網路申報且有統一證號者) |
自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自繳稅款(限網路申報案件) | 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 |
菸酒稅自繳稅款(限獨資、合夥組織之廠商網際網路申報案件) | 每月1日起至15日止 | |
貨物稅自繳稅款。(限獨資、合夥組織之廠商網際網路申報案件) | 每月1日起至15日止 | |
營業稅自繳稅款(限獨資、合夥網路申報案件) |
每月1日起至1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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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定稅款、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 |
綜合所得稅 |
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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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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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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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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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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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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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
備註:
- 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款,倘不慎逾期,於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亦可以信用卡方式繳納稅款。但申報自繳稅款(除營業稅自繳稅款外)透過網際網路申報繳納者,繳納期限為繳納期間始日至繳納期間屆滿日24時。
- 查(核)定稅款、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之繳款期限為繳納期間始日前5日起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
- 須加計利息分期及逾期加徵滯納金、息案件皆不適用。
二、適用對象: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項目,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已參加金融資訊系統之發卡機構所發行的信用卡(每一申報戶以1張信用卡為限)。
(二)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自繳稅款項目,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已參加金融資訊系統之發卡機構所發行的信用卡。
(三)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項目,以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已參加金融資訊系統之發卡機構所發行的信用卡。
(四)菸酒稅申報自繳稅款項目,以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已參加金融資訊系統之發卡機構所發行的信用卡。
(五)貨物稅申報自繳稅款項目,以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已參加金融資訊系統之發卡機構所發行的信用卡。
(六)查(核)定稅款、及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項目,持有已參加金融資訊系統之發卡機構所發行的信用卡。
三、繳納方式: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項目,以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或利用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輸入持卡人(限納稅義務人或配偶)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如採人工及二維條碼申報應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鍵入申報軟體。
(二)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自繳稅款項目,經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超連結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已參加金融資訊系統之發卡機構所發行的信用卡繳納稅款,辦理申報資料審核及計算應自繳稅額後,即可於網路上傳時,依畫面說明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信用卡進行線上繳稅。
(三)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項目,經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超連結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營業稅之獨資合夥事業營業人,得使用負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之繳納稅款,辦理申報資料審核及計算應自繳稅額後,於繳稅方式畫面中,點選信用卡繳稅,即可於網路上傳時,依畫面說明以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進行線上繳稅。
(四)菸酒稅申報自繳稅款項目,經由經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超連結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菸酒稅之獨資合夥事業營業人,得使用負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之繳納稅款,辦理申報資料審核及計算應自繳稅額後,於繳稅方式畫面中,點選信用卡繳稅,即可於網路上傳時,依畫面說明以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進行線上繳稅。
(五)貨物稅申報自繳稅款項目,經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超連結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貨物稅之獨資合夥事業營業人,得使用負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之繳納稅款,辦理申報資料審核及計算應自繳稅額後,於繳稅方式畫面中,點選信用卡繳稅,即可於網路上傳時,依畫面說明以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進行線上繳稅。
(六)查(核)定稅款及、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項目,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期別代號、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
四、授權號碼取得方式:
(一)透過電話語音:
電話號碼/所在地區 | 撥打電話 | 服務代碼 |
---|---|---|
6碼、7碼或8碼 | 412-1111或412-6666 | 166# |
5碼或國內行動電話 | 02-4121111或02-4126666 04-4121111或04-4126666 07-4121111或07-4126666 |
166# |
國外地區用戶 | +886-2-4121111或+886-2-4126666 +886-4-4121111或+886-4-4126666 +886-7-4121111或+886-7-4126666 |
166# |
1.語音系統操作流程: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項目:
(2)查(核)定稅款、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項目:
(二)透過網際網路:
1.綜合所得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及貨物稅申報自繳稅款項目:
(1)人工及二維條碼申報(限綜合所得稅):
進入網路繳稅服務(超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依畫面說明輸入持卡人(限納稅義務人或配偶)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到期月年)。
(2)網際網路申報:
經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超連結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申報及計算應自繳稅額後,於繳稅畫面中,點選信用卡繳稅,依畫面說明輸入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到期月年)。
2. 查(核)定稅款及、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項目:
進入網路繳稅服務(超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選取繳納稅別後,依畫面說明輸入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月年)、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期別代號,網路顯示授權成功並取得「授權號碼」即完成繳稅程序。
(三)發卡機構人工授權:
1.納稅義務人如因特殊原因,以致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完成信用卡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人工授權。
2.納稅義務人申請由發卡機構人工授權後,應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授權號碼,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人工申報案件)或鍵入申報軟體二維條碼申報案件。
五、授權資料變動申請及限制:
授權完成後即完成以信用卡繳稅作業,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項目,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得於結算申報截止時間前,於營業時間內向信用卡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及貨物稅申報自繳及查(核)定稅款及、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項目,經授權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六、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辦理以信用卡繳納稅款之發卡機構:
進入網路繳稅服務(超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點選信用卡網路繳稅後,再選取信用卡繳稅之參加銀行,即可查得,或撥打信用卡背面左上角的客服電話,向您的信用卡發卡機構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