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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綜合所得稅說明
  1. 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內,經自行計算有自繳稅款,可利用同一申報戶內本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確認回復案件僅限本人及配偶)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等之存款帳戶,依式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如係以簽名開戶者,請存款人親自簽名)後,連同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回復確認或二維條碼申報者,直接於電子申報軟體內輸入帳戶資料,免填寫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
  2. 逾期申報(回復)、外僑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申報案件及非以個人名義開立存款帳號,不適用以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納稅。
  3. 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填寫之繳稅取款委託書中,應自行繳納稅額範圍進行提兌。(存款不足者,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
  4. 委託書各欄,除了粗線框部份以外,請您要一一詳填(例如納稅義務人及存款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填寫 10位數),字跡保持端正清晰,請特別注意不要填錯。
  5. 存款帳戶設於金融機構者,「總行代號」欄請參考「媒體轉帳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總位數一覽表」填寫;「聲明」欄內容之分支機構切勿遺漏;如為總行則請註明。
  6. 存款帳號請參照存摺(非金融卡)號碼填妥,空位不填零(其總位數請核對媒體轉帳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總位數一覽表),為避免填寫錯誤,造成無法提兌之困擾請於申報時提供存摺或影本以供核對。
  7. 如您所指定之存款帳號內含有英文字母,或無法分辨分行別、科目、編號等項目,請先向立帳金融機構查詢正確填寫方式或換用新式存摺,以使稅款順利提兌。
發布日期:108-09-23 更新日期:1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