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及繳納期間:
納稅義務人於各稅稅款繳納期間利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稅款,各稅繳納期間如下(遇假日則順延):
作業項目 | 繳納期間 | |
---|---|---|
申報自繳、扣繳及代徵稅款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 自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自繳稅款 | 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 自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 |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 | 自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 |
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 | 自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 。 | 自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 。 | 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 | |
證券交易稅自繳(代徵)稅款(限證券商)。 | 交割之次日 | |
期貨交易稅代徵稅款。 | 交易(結算)日之次日 | |
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 | 每月1日起至15日止 | |
菸酒稅申報自繳稅款 | 每月1日起至15日止 | |
貨物稅申報自繳稅款 | 每月1日起至15日止 | |
查(核)定稅款、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 綜合所得稅 | 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
營業稅 |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
證券交易稅 | ||
期貨交易稅 | ||
菸酒稅 | ||
貨物稅 | ||
遺產稅(限代表人) | ||
贈與稅 |
備註:
- 申報自繳、扣繳及代徵稅款透過網際網路申報繳納者,繳納期限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止。惟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倘不慎逾期,於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仍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繳納稅款。
- 查(核)定稅款、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之繳款期限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繳納期限為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前。
- 須加計利息分期及逾期加徵滯納金、息案件皆不適用。
二、適用條件:
- 綜合所得稅及個⼈房屋⼟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繳稅款:以自然人憑證(含行動自然人憑證)、健保卡、金融憑證或醫事人員憑證作為身分認證,並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或稅額試算線上登錄繳納者為限,且以本人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轉帳繳納。
- 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及貨物稅申報自繳、扣繳及代徵稅款:以使用工商憑證作身分認證,並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者為限,且以該營利事業(不含負責人)活期存款帳戶即時轉帳繳納。
- 查(核)定稅款、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超連結網路繳稅服務),進行轉帳繳納。
- 查詢參加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之金融機構,請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網站(超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點選上線銀行後,再選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參加銀行,即可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