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
為增進行政效能,節省民眾洽公時間,建立以客為尊之稽徵環境,提供優質便捷服務措施。 |
二、服務項目: |
(一)儲蓄免扣證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三)違章欠稅查復表 (四)國稅各項申請書表(提供空白表格) (五)各項宣導資料 (六)所得資料(不包括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資料) (七)財產資料(不包括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資料) (八)綜合所得稅稅籍查詢 |
三、受理方式: |
以書面、網際網路、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預約申請,於分局或稽徵所擇一處取件之便民服務。 |
四、作業單位: |
各分局、稽徵所服務管理課(股)。 |
五、作業流程: |
(一)設置呼速得預約免下車取件專區,利用現有空間設備規劃適當行車動線及服務窗口辦理本項服務,若因辦理場所限制不宜採「免下車取件」者,得僅辦理預約取件服務。 |
(二)申請人不論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預約申辦,承辦人員皆須明確告知應檢附之文件及約定取件之時間與地點,相關資料並登錄「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申請登記表與預約登記簿。網際網路申請案件由系統依申請人勾選之「案件領取處」直接派案至各所轄分局、稽徵所,承辦之分局或稽徵所應即依申請項目查調資料,於申請人預約取件時間(次一個工作日下午1時以後一週內之上班時間)提供。 |
(三)承辦人員於申請人取件時,應核對申請人身分證及相關文件無誤後,請申請人於申請登記表及電腦列印申請書簽收。 |
(四)申請人如未於約定時間領取或登錄預約資料不實無法聯絡,承辦人員應以「未到本單位申領」為由結案,並於申請登記表簡述原因,以備查考,已列印未領取資料,應作廢歸檔。 |
(五)對於運用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案件,申請書應加蓋「呼速得服務案件」,以資區別,另按月將「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申請登記表創稿存查。 |
六、執行績效連同相關資料併同為民服務工作執行績效表送綜合行政組。 |
七、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暫停提供本項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