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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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親屬出售房屋 | 綜所稅 | 王美 | 110-05-24 20:52:00 | 請問我是繳稅義務人,然後我的受扶養親屬為爸爸(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他於109年出售房屋,請問是以我為申報戶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還是我爸爸要另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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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留多多 | 110-05-25 17:36:00 | 你爸爸在109年有出售房屋,要先判斷這筆交易是適用房地合一制度或是按財產交易所得規定的舊制申報哦!判斷依據是以出售房屋的原始取得時點為準: 1.如果是在105年以後(含)取得的話,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就要申報房屋及土地的交易所得稅,而且即使該筆交易是虧損也要申報喔! 2.如果是在104年以前(含)取得的話,屬於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僅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須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土地部分則免稅。 你爸爸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符合無謀生能力定義,如果他受你扶養,且該筆交易符合上揭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規定的話,你在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要一併申報爸爸的這筆財產交易所得,但是如果扶養爸爸反而要繳更多稅或是會少退稅(可扣除屬爸爸的免稅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等扣除項目<爸爸應合併申報的所得),建議由爸爸自行當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你可以利用網路申報軟體試算,以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