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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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 | 綜所稅 | 麗麗 | 110-05-26 21:08:00 | 請問我在109年出售爸爸在105年贈與我的房屋,但是該屋在85年由我爸爸取得,請問這樣是適用房地合一新制還舊制?,如果是舊制申報財交所得,原始取得成本是用85年的房屋購價還是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呢?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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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蜜蜂 | 110-05-28 10:21:00 |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受贈取得的房地,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自行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也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至於受贈房地之可減除成本,係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準;課稅所得即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所示: 1.課稅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2.應納稅額=課稅所得x持有期間之稅率(1年以下45%;1年~2年35%;2年以上~10年20%;超過10年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