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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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以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地後經過繼承再出售 | 綜所稅 | CHIEN | 110-10-01 14:05:00 | 甲乙兩人為夫妻,甲係於104年以前購買取得某筆房地,甲105年過世時配偶乙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原因,於105年登記取得該筆房地;後來乙於110年過世,子女因繼承而取得該筆房地並於110年完成出售,請問子女出售該筆房地之所得,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或可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課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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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傑泥龜 | 110-10-06 17:30:00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如果該房地是被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以你的情況,子女110年繼承房地後出售,因被繼承人乙是在105年登記取得,所以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