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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進口貨物瑕疵補貨相關 營業稅 黃小姐 107-08-29 16:08:46 主旨:詢問營業稅/營所稅/扣繳相關法令規定釋疑,以便合法報稅。 說明:A公司為境內營業人;B、C公司為大陸廠商 A公司向B公司進口零件,經測試後該商品為瑕疵品,由B公司補寄商品並負擔一切費用先由A公司代墊:進口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匯款手續費。 問題:補寄商品之海關代徵營業稅係由A公司繳納並負擔,但其他相關進口費用係由A公司代為支付後再跟B廠商請款,請問A公司已繳納的海關代徵營業稅是否可以扣抵?再者,A公司代為支付之費用向B廠商請款時,因並非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故並未開立發票,請問是否有違法? 而因業務需要,A公司向大陸廠商購買之貨品,委由C廠商代為理貨並寄貨,再由A公司支付勞務費予C廠商,因提供勞務地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故無申報扣繳,請問是否違法?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KK 107-09-04 15:34:59 如果C公司所提供勞務之行為係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不用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即可完成,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C公司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辦理扣繳: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2 QQ 107-09-07 13:29:18 據我所知,已繳納的海關代徵營業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可以檢附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另代為支付之費用,應非屬A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所以可以不用開發票呀。至於A公司支付勞務費給C廠商,可以參考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依法繳納營業稅順便貼條文給你參考,並於每期營業稅申報書按給付報酬金填報於購買國外勞務之欄位。 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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