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
<rss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version="2.0" schemaLocation="http://www.gov.tw/schema/RSS20.xsd">
<channel>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Fri, 02 Oct 2026 08:43:09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嘉油鐵馬道健走，拒絕私菸一起GO]]></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將於115年10月9日(星期五)上午7時30分至10時30分在嘉義市嘉油鐵馬道辦理「拒絕私菸一起走 健康嘉義GO」防制菸品稅捐逃漏宣導活動，邀請民眾一起健走，以響應拒絕私劣菸品，增進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相關知識。        該分局表示，民眾捐出115年9月至10月份每張10元以上之紙本統一發票5張或雲端發票3張，即可兌換健走活動參加券及服務滿意度問卷各1張，完成健走並繳回問卷後，即可獲得衛生紙1串或平安米1包的「完走禮」；活動所募集之發票將捐贈公益團體，讓民眾在參與健走的同時，也能響應公益。        活動現場並設置防制菸品租稅諮詢服務台及打卡專區，透過趣味互動、AI創作及社群分享等方式，宣導吸菸有害健康、拒絕未稅菸品及菸品稅捐相關常識，歡迎民眾踴躍參加，一起「拒絕私菸一起走，健康嘉義GO」！活動詳情請洽：2282233轉402陳小姐。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  羅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bed70daaec2a42fd927ca18a1019874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Oct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雲端發票向前行 森林健走好心情」10月17日臺東國稅局邀您臺東森林公園一起健走趣！]]></title>
	<description><![CDATA[　　為推廣雲端發票及租稅知識，鼓勵民眾走出戶外、培養健康生活習慣，臺東國稅局將於115年10月17日（星期六）下午2時至5時，在臺東森林公園舉辦「雲端發票向前行 森林健走好心情」活動，健走路線全程約2公里，並結合租稅宣導、互動闖關及多項好禮，歡迎民眾揪親朋好友一起健走、學租稅、拿好禮，共度健康又充實的午後時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本次活動有「參加禮、闖關禮、完走禮」3重好禮，民眾只要捐贈115年9月至10月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之雲端發票10張或紙本發票20張，即可報名並領取健走集章卡1張及參加禮1份，每人限領2張（份），數量有限，額滿為止。此外，完成指定闖關任務及健走路線者，還可獲得闖關禮及完走禮200元商品禮券，讓民眾在享受森林健走樂趣之餘，也能滿載而歸。 　　想搶先報名的民眾，可於10月5日（星期一）至10月13日（星期二）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及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前往國稅局3樓(臺東市中山路1號)辦理臨櫃報名；未及事先報名者，活動當日10月17日下午2時至2時30分亦可於活動現場服務台報名。因活動名額有限，建議有意參加的民眾提早完成報名，以免向隅。 　　該局提醒，活動當日參加民眾請穿著輕便服裝及運動鞋，並視個人需要自備飲用水、防曬用品及雨具；已完成報名者，請於下午2時至2時30分攜帶健走集章卡至活動現場服務台報到。現場另有舞台表演及多個租稅宣導攤位好康活動，歡迎大家踴躍參加，一起享受健康又歡樂的森林健走趣！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4860acbb17c45baa60fe2f4419ffea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9-11月校園巡迴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開始了!]]></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宣導校園師生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推廣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各項簡政便民措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將於115年9-11月至轄內高中（職）、大專院校舉辦115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租稅e起玩 學稅不孤單」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 稽徵所表示，活動內容有結合公益的「愛心不打烊」，師生們以捐發票換宣導品的方式，直接給予公益團體支持；也有教育性質的「租稅知識大挑戰」，讓師生透過測驗，了解年度最新租稅法令或實務；還有實用性的「加入雲端發票行列」，可以了解雲端發票的好處，同時協助師生解決相關問題及設定，同學可揪4位好友手拿宣導標語拍照上傳臉書，成為「租稅宣導小尖兵」。 另外枋寮高中、內埔農工、潮州高中及來義高中等學校，還有校園租稅團康競賽，將雲端發票各項設定及租稅常識設計成一道道關卡，讓參加同學透過遊戲，對雲端發票及租稅常識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該所表示，希望能藉由舉辦校園活動，以寓教於樂方式將租稅常識融入生活，落實租稅教育向下扎根，歡迎校園師生們踴躍參加。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游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4579fa386bee463dbc958f3e4acb4ed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Sep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南區國稅局邀您共賞「至愛無垠＿陳清嘉、陳彥希西畫雙個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自115年10月1日起至12月28日止，於該局9樓藝文展覽區展出「至愛無垠＿陳清嘉、陳彥希西畫雙個展」，誠摯邀請社會大眾蒞臨參觀，透過藝術感受生命的力量與無私大愛。 本次展品的作者陳清嘉、陳彥希等2位老師，創作理念聚焦於非洲部分地區、戰爭、飢餓及疾病而面臨困境的生命，以及無國界醫生投入人道醫療救援的無私精神，以專業與愛守護生命。2位老師藉由畫筆刻畫這份跨越國界的無私大愛，傳遞對生命的關懷與尊重，展現「至愛無垠」的深刻意涵。 南區國稅局表示，本展覽所傳達的關懷與奉獻精神，也呼應該局「愛心辦稅」的服務理念。為讓納稅服務跨越距離與行動限制，該局持續推動跨機關遠距視訊、預約取件及線上申辦等多元便民措施，運用數位科技突破地域限制，減少民眾舟車往返的不便，並因應高齡者及行動不便民眾的不同需求，提供更具彈性與可近性的服務。透過科技與關懷並行，拉近稅務機關與民眾的距離，讓服務不受地域所限，實踐「有愛無礙」的服務精神。 愛可以跨越國界，服務可以拉近距離。南區國稅局誠摯邀請喜愛藝術的朋友前來觀賞「至愛無垠＿陳清嘉、陳彥希西畫雙個展」，一同走進藝術家的創作世界，在畫作中感受對生命的關懷與無私奉獻的力量，共享一場充滿愛與感動的藝術饗宴。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王股長06-2223111分機80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d507f89063545259a62b0244bdf42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Sep 2026 00: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 籲請營利事業及早辦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於期限內完成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特定條件免辦理暫繳，或採試算前6個月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外，其餘營利事業應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繳款收據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免再填具暫繳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符合免辦暫繳規定，如獨資、合夥組織、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上年度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本年度新開業、或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等情形。         該分局提醒，採網際網路方式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直接透過網路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無法及時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者，則應於115年10月12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         如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褚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1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e4b080cbbf2b44f18b0915b0e7be2cd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Sep 2026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國稅局邀您走進森林親子野餐，一起使用雲端發票愛地球!]]></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為推廣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宣導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訂於115年10月17日(星期六)在墾丁國家森林遊樂區舉辦115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親子森活日 發票上雲端」租稅宣導活動，邀請大朋友小朋友走進森林親子野餐，使用雲端發票無紙愛地球!     該所進一步表示：民眾只要捐出115年9-10月雲端發票20張(或紙本發票35張，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即可報名參加，領取兌換券1張（活動當日兌換墾丁國家森林遊樂區門票1張及野餐盒1份)，每人限換4張。活動現場設有森林租稅闖關、捐發票換好禮、下戴APP、分享送好禮等專區，另外還有精采的魔幻泡泡秀、永續繪本故事、攀樹體驗、有獎徵答，好康講不完，就等您來玩! 　　該所提醒，活動報名時間自115年10月1日上午9時起，額滿為止，想來要快哦!報名地點為該所(地址：屏東縣恆春鎮南門路98號)2樓，本活動期間募集之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團體，歡迎大家一起捐發票獻愛心!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e8d598cc12040c6927f2e4d14a7020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8 Sep 2026 04:52:37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死亡前2年內贈與，如親屬關係已消滅免併入遺產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或親屬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5年9月1日死亡，其於113年10月15日贈與子媳乙君房屋1棟，惟乙君於114年6月1日與甲君之子丙君離婚，因此，甲君死亡時，乙君與甲君已無親屬關係，甲君生前贈與乙君之房屋也就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案例，如甲君之子丙君先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則自丙君死亡時起，丙君與乙君間之配偶關係消滅，甲君死亡時，乙君已非甲君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甲君生前贈與乙君之房屋，無須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 06-2223111轉806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caaa44775e094082bdd10c5d07227ab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7 Sep 2026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秋節將屆 籲請民眾不送禮、不邀宴，共同樹立廉能稅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中秋節即將到來，為維護機關優良稅務風紀，該所要求員工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拒受請託關說」之規定，也請民眾支持配合，共同維護廉能的稅務風氣。 該所強調，稅務人員本應竭誠提供優質的服務，民眾無須送禮、邀宴或請託，避免造成稅務人員的困擾，如果涉及對價，當事人還可能受到刑事調查等不良後果。 該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稅務人員或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時，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游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 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2de7b3c8db3460f8d740822aff5f4e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差旅費，應證明與經營業務有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員工因洽公及拜訪客戶，至各地出差列報出差旅費，除須取得機票、住宿發票等原始憑證外，更應妥善留存「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倘若無法證明出差與經營業務有關，所列報的差旅費將無法認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另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然而，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只要有乘坐交通工具證明及住宿憑證，即符合申報要件，而忽略填寫能證明該筆差旅費支出確實與營業有關的出差報告單，及保存與出差事由相關的證明資料（如邀請函、電子往來郵件、開會通知或參展照片等）。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負責人與股東出差至歐洲之旅費約80萬元，並檢附機票票根及歐洲各飯店開立之憑證，然該局發現其出差報告單內容僅簡略記載「考察市場」，經通知甲公司補正，惟甲公司無法具體說明參訪對象或商務洽談紀錄，亦無法提示與當地潛在客戶之往來商務信件或相關合約，無法舉證該趟行程與公司業務經營有關，遂遭該局剔除該筆差旅費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派員出差時，應落實內部控制，要求出差人員詳實記錄每日商務行程，並在出差結束後將相關業務洽談紀錄、商務郵件等佐證資料編製成冊，與會計憑證一同妥善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d878cc469e6648aa87af3694593b735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Sep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夫妻離婚後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後常有扶養子女之爭議，倘雙方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將依下列順序認定由誰列報該子女免稅額： （一）雙方協議：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監護（權）登記：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俗稱監護權登記）之人列報。 （三）同居天數：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實際扶養事實：衡酌雙方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實際扶養事實」稽徵機關係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於113年間離婚，由乙君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甲君與乙君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列報扶養該子女，因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國稅局查核時，甲君雖主張並提出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資料，惟乙君為該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人，故認定由乙君列報該子女免稅額。 該局提醒，夫妻離婚後可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國稅局將優先據以認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24小時線上隨時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阮股長 06-2223111轉80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3491b31c526141f1afbe0c9074faa8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4 Sep 2026 02: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長照交通接送免徵營業稅，特約單位申報銷售額別搞錯]]></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高齡化社會長照服務需求，許多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等業者積極投入長照接送服務，只要符合一定要件，客運服務業者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之交通接送服務，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小客車租賃業及客運服務業等業者如屬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其所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務，包括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往返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接受就醫、定期復健及透析治療等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小客車租賃業及客運服務業等業者如同時提供一般載客運輸、租賃或其他非屬長照交通接送的服務，相關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業者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依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及是否符合免稅資格覈實申報。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轉808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1861bc9899dd4e69a9241e7c8e818b9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4 Sep 2026 02: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恆春稽徵所將於115年9月22日舉辦「營業稅申報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title>
	<description><![CDATA[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提升民眾對地方稅務之認識，並確保轄內營業人及其會計人員順利完成營業稅之申報，同時宣導可適用之各項租稅優惠措施，該所特訂於115年9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假恆春社會福利綜合館4樓多功能教室(屏東縣恆春鎮文化路33號)舉辦「115年度營業稅申報講習會」，課程涵蓋各項地方稅簡介、營業稅常見錯誤案例分析與使用行動支付及KIOSK結帳租稅優惠措施，內容實用豐富，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特別提醒，本次講習會採網路報名，請於開課前至南區國稅局網站線上報名（https://www.ntbsa.gov.tw）(點選/公告訊息/公告專區/講習會/選擇「恆春稽徵所115年9月22日『115年度營業稅申報講習會』」線上報名)。如對講習會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8892484轉207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3f359f8e47c43968ac83287905049e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1 Sep 2026 05:49:47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所遺生前自益信託之農地，不得免徵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委託人死亡，其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的農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農地之價值。即遺產標的必須符合農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3要件，才能免徵遺產稅。委託人將農地交付信託並約定以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之一，於完成自益信託登記後，土地名義所有權人已登記為受託人，是當委託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標的為對該農地享有移轉請求權，即信託利益之權利，故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該局舉例，委託人甲君訂定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給受託人乙君（甲君之子），信託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不得於遺產總額中扣除農地價值。 該局提醒民眾，應留意農地信託後相關遺產稅之徵免規定，以免原本免遺產稅的農地喪失免稅優惠。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1799275d13514549a7989cf7be3541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0 Sep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因商品瑕疵或其他因素，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規定於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若營業人已將該筆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卻漏未依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將造成虛報進項而有漏稅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1月購買供營業使用之貨物，銷售額600萬元、進項稅額30萬元，已於115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同年5月因部分貨品不符需求而退貨，開立進貨退出250萬元及稅額12萬5千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賣方，甲公司漏未於5-6月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萬5千元，致短漏營業稅額，除補徵稅額，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税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160c45718eb04a7ebc418cbf3a506da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0 Sep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賣房不申報房地合一稅，小心假扣押找上門]]></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4年11月出售房地，未依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280萬元，並合法送達繳款書。該局指出，按前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他約定已載明，本件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且地政士亦已充分告知其申報義務，但甲君出售房地取得高額價金，卻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亦未繳納核定稅捐，且查得甲君刻正移轉其名下其他不動產，其逃避報繳稅捐義務意圖甚明，為防範其變現脫產，影響稅捐債權之徵起，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分署隨即扣押甲君欲移轉之不動產並辦理查封登記，甲君為順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交易，遂主動繳清全數稅款。 該局提醒，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即會依法啟動假扣押機制，因此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23111轉81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abd755ccf5f49f68d3f81a821046a4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0 Sep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恭賀「君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凱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二階堂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榮獲績優營業人殊榮]]></title>
	<description><![CDATA[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獎勵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積極落實節能減紙使用電子發票，每年會分別選拔使用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的績優營業人，115年度該所轄內「君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凱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二階堂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等企業榮獲財政部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殊榮。          該所進一步表示，經財政部核定為績優營業人，3年內將享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且若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情事外，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   如有疑問請洽：銷售稅股 侯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轉3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ec59112e925741ff8b09f5bd2a0e941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9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南區國稅局舉辦115年度績優營業人頒獎活動 表揚誠實納稅及積極配合使用電子發票榮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本(115)年度經財政部核定轄內使用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計79家。為表彰獲獎營業人在發票開立及推動電子發票方面的優異表現，該局分別於115年9月7日及8日在嘉義地區及臺南地區各舉辦1場績優營業人頒獎活動，由局長陳慧綺代表財政部頒發獎盃並致贈禮券。 該局說明，該局轄區使用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的營業人約14萬7千家，本年度經財政部核定績優營業人僅79家，獲選機率約萬分之5.4。依據財政部獎勵使用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規定，要獲選為年度績優營業人須同時符合多項條件，除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電子發票且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張數及比例，尚須於選拔核定前2年度內，沒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逾期申報銷售額、重大違章或欠稅（含關稅）紀錄，以及未經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屬社會關注或具指標性意義案件等。由此可見，績優營業人的評選不僅著重稅務法令遵循，更兼顧企業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等整體表現，因此榮獲財政部核定為績優營業人實屬難得。 獲獎的績優營業人自核定之日起3年內，得享受以下獎勵：（一）由主管稽徵機關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二）由主管稽徵機關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各項稅務訊息等，及邀請其參加租稅宣導活動。（三）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外，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四）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營業稅情事外，免列入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強調，此次表揚活動不僅是對受獎者表達感謝與敬佩之意，也期盼發揮標竿示範效果，帶動更多營業人共同支持稅制稅政、配合推動雲端發票，攜手建構公平、便民、智慧及永續的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杜組長 06-2221041 臺南場表揚活動 嘉義場表揚活動]]></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79b8814808941c8b4507ab424b24ac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8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配合安定區農會「心安定假日農夫市集」辦理租稅宣導，邀您一同來參與!]]></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於115年9月12日（星期六）上午9時，配合安定區農會「心安定假日農夫市集」活動，於安定區農會停車場辦理租稅宣導，提供稅務諮詢、更新與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號等服務。另民眾於現場完成租稅任務，並捐出消費10元以上之115年7-8月及9-10月雲端發票一定張數（紙本發票加倍），可兌換不同宣導品，每人每種限換1份，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該所進一步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儲存雲端發票，並將會員載具統一歸戶至手機條碼，還額外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再搭配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超便利，一舉數得！ 活動當天所募集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讓愛傳遞幸福到各地。歡迎大家作伙來參加，逗陣捐發票拿好康！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稅股林股長  06-7230284轉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47f797117595487585dd681ab8232b6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Sep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應留意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但土地漲價總數額未自該土地交易所得減除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則可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之稅率差異來規避稅負，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時，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必須是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1日以1,650萬購入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600萬元），該土地於114年7月1日以2,000萬元出售(公告土地現值為1,700萬元)，甲公司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時，係按出售價款2,0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甲公司在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土地交易所得350萬元，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0元。嗣經該局查得該土地當年度移轉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700萬元，乃重行核定該筆土地可減除的土地漲總數額為100萬元，並調增成本費用60萬元，核定該筆土地交易課稅所得為190萬元。(計算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土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特別留意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與計算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范審核員06-22223111#8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8c285bfcae24214b1bc3e1536cf621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南區國稅局「稅月微光講堂市集：月圓廉心 稅月團圓」菸捐×廉政熱鬧登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5年度防制菸品稅捐逃漏暨廉政宣導活動「稅月微光講堂市集：月圓廉心 稅月團圓」於115年9月4日在臺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熱鬧登場。  活動以「稅務倫理講堂」揭開序幕，邀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地政士等17個公會代表參與，從專業倫理探討圖利與便民法紀分際、洗錢防制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議題，藉由實務案例與經驗交流，強化公私部門對依法行政、誠信互動及公開透明的重視，共同建立誠信經營及法令遵循的廉政共識。 「稅月微光市集」現場集結多家特色攤商及在地美食，並設置「菸捐廉政闖關活動」，將防制菸品稅捐逃漏、廉潔反貪及誠信透明等宣導內容融入遊戲，吸引民眾熱情參與，在歡樂互動中輕鬆學習菸品租稅及廉政相關知識。 南區國稅局沈副局長榮泉表示，中秋節象徵團圓、分享與感恩，而「圓」不只是家人相聚，更代表社會公平、誠信與信任的圓滿。本次活動以「月圓廉心、稅月團圓」為主軸，透過講堂、市集及闖關等多元活潑的宣導方式，將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租稅正義及廉政誠信等重要議題融入民眾日常生活，讓大家在吃喝玩樂之餘，也能增進對相關法令及廉政觀念的瞭解。 南區國稅局特別利用這次活動呼籲民眾支持合法菸品，如發現有疑似違規私劣菸品，請撥打菸品逃漏稅檢舉專線0800-867-890；若遇有稅務人員利用職務刁難、藉機索賄或其他不法情事，請撥打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或06-2229451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另為營造廉潔、公平的民主環境，共同防制金錢及暴力介入選舉，如發現疑似賄選或選舉不法情事，請撥打0800-024-099按4，選賢與能，從拒絕賄選做起。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王小姐（06）2223111#230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31bb94ceca3e435cba60b2d1695ef42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4 Sep 2026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秋節將屆 南區國稅局籲請民眾共同守護廉能稅風]]></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秋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要求其員工嚴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拒受請託關說，也請民眾配合，共同守護廉能的稅務風氣。 南區國稅局強調，稅務人員本應竭誠提供優質納稅服務，民眾無須送禮、邀宴或請託，避免造成稅務人員困擾，如涉及對價，當事人還可能有受刑事調查等不良後果。 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藉機索賄、不當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陳小姐（06）2223111#23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42fc91827010402b9606ec510bbe8ea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4 Sep 2026 05: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收到「稅務退稅通知」簡訊或電子郵件切勿點擊不明連結，慎防假退稅真詐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詐騙集團常利用退稅期間或補件名義，發送偽冒國稅局的「稅務退稅通知」簡訊、通訊軟體訊息或電子郵件，誘使民眾點擊內容所載的網址，進而引導至以假亂真的偽造官方網站，並要求輸入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等個人資訊，國稅局特別提醒，此為典型的釣魚詐騙手法，民眾千萬別上當，以免造成個資外洩與財產損失。 該局說明，國稅局不會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發送夾帶連結的網址，民眾若收到聲稱來自政府機關的通知，請務必先檢視連結網址，政府機關的正確官方網址結尾為「.gov.tw」，切勿輕信其他變造網址(如.vip、.com、.cc)。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面對層出不窮的稅務詐騙，請牢記防詐三招： 一、要保持冷靜：收到該類通知時，切勿慌張或輕信內容，不點擊任何不明連結。 二、要小心查證：認明政府機關專用網址結尾「.gov.tw」，建議自行從瀏覽器搜尋各地國稅局官網查詢或向各地國稅局查證，勿直接點擊通知內容所提供網址。 三、要立即通報：如接獲可疑訊息，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各地國稅局請求協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c04d80a8d5a4c9c9830974b49bfd4d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2 Sep 2026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人工智慧（AI）與節能減碳投資抵減，應留意四大要件與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配合產業數位升級與淨零排放之雙軸轉型趨勢，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將「人工智慧（AI）產品或服務」與「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適用範圍，租稅優惠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留意以下法規要件： 一、適用項目與技術要件： 投資對象包括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投資抵減等5項，重點在於需具備提升營運效率或智慧服務的實質效益，並依規定通過相關專案審查。 二、投資金額門檻與上限： 單一課稅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下同）20億元，相關投資支出總金額須達100萬元，即可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或「抵減率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三、訂購日與交貨日之認定： (一)向他人購買者：訂購日為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硬體及軟體交貨日、取得技術日期及勞務提供完成日。 (二)融資租賃取得：訂購日為融資租賃契約簽訂日；交貨日為指定場所完成安裝或佈署之日期。 (三)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訂購日為董事會決議日或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交貨日為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 (四)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訂購日為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 四、申請期限與雙重程序：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在營利事所得所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發票等），以符合程序要件。欲了解更詳細之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1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639c92add12410c85c6947416e7774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Sep 2026 05: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附件網路上傳注意事項 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本(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本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可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網路申報，並可利用網路上傳附件檔案，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採網路上傳附件，要注意下列事項： •先申報再上傳：必須先完成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才可進行附件上傳作業。 •必備文件：附件資料必須包含蓋妥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之「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其他應檢附相關書表；如申報案件為會計師簽證案件，上傳檔案須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檔案格式與畫質：將紙本文件掃描為 300~600 dpi 清晰影像的PDF檔，並確保內容清晰可辨。 •檔案命名原則：整批上傳之檔案名稱為「附件類別-〔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單筆上傳之檔案名稱為〔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附件類別代號」可於該申報繳稅系統附件資料上傳作業「檔案格式及説明」中查閱。 該局進一步說明，附件上傳後，營利事業須至網路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項下的「附件資料查詢」，確認所有檔案均上傳成功，始完成附件繳交，但若有檔案上傳不成功或未能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檔案上傳，應於本年10月12日前補送紙本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如需進一步瞭解暫繳申報及附件上傳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查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申報軟體及相關資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黃股長 06-223111轉810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52d3271ab8e45638e4c5f39d49fb9e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Sep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賀！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領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麒宏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榮獲財政部115年度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該轄本年度獲獎公司係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或配合政府政令宣導著有績效者，財政部除發給獎牌並公開表揚外，並自核定之日起3年內，得享有稽徵機關給予下列獎勵： （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二）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各項稅務訊息等，及邀請其參加租稅宣導活動。 （三）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情事外，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四）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情事外，免列入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 該所希望藉由公開表揚，能鼓勵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提高納稅榮譽，以維護租稅公平，充裕國庫稅收挹注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政策。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楊股長  06-7230284轉3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49cac2a48e14807bfa8f8d8465afa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8 Aug 2026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到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部分地區因豪大雨造成災情，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因豪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一覽表，供民眾參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及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王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b0a124a7bb0411786e505b15f6a01d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Aug 2026 06:09:29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身心障礙者「租賃」醫療輔具支出，得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所需的輔具支出，不限於「購買」醫療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可就實際負擔之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凡是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具醫療性質輔具之支出，包括「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所列的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等3類輔具，若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若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者，則可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依實際支出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5年度租賃醫療性質之氧氣製造機，今年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4.5萬元，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2.5萬元，甲君實際負擔2萬元，可就自付的2萬元列舉扣除；如甲君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則可依實際支出4.5萬元列報扣除。 該局提醒，如有購買或租賃符合規定之醫療輔具，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俾利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阮股長 06-2223111轉80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f90182b16ca3420ab17c479d0cb06e2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8 Aug 2026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父母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除應將保單價值申報贈與稅外，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年幼時購買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待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另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前述變更要保人行為且已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避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吳股長 06-2223111轉801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f35b81b15203410394d9ea17634bb7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7 Aug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古車商銷售二手車，記得誠實開立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中古車買賣交易熱絡，中古車商向個人車主收購中古車，不論車籍登記在誰名下，銷售時均應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中古汽車業者心存僥倖，向個人購入二手汽車，以為只要車籍不要登記在公司名下，國稅局就無法追查，便消極不開發票。該局近期查核轄內中古車業者甲公司，發現該公司負責人A君的個人存款帳戶有融資公司及頻繁現金流入，經調閱車貸合約等資料，並運用金流資訊與車籍異動分析比對，再約詢A君及買方車主，發現中古車商向個人購入二手車後，將車籍登記在負責人及其配偶或員工名下，出售時未開立發票，查獲甲公司112年至113年間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金額共計4,3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中古車商勿心存僥倖，如有銷售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二手汽車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轉808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045610a17b84294815aed63c620422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7 Aug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於課稅年度死亡配偶（親屬）之免稅額者，別忘將其所得併入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之所得，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均應將該死亡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納入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亦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1月22日死亡，由其生存配偶乙君合併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乙君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未包含其配偶甲君之所得，致漏報甲君營利所得19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26萬餘元外，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倘無法以其個人憑證查得其死亡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持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據以辦理結算申報；若是死亡者符合規定由他人列報扶養，則查詢受扶養死亡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需由其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死亡親屬之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與死亡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務必確認所得資料之完整性，以免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1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611efd8ec074f358ec93dcfdbcf239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7 Aug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開跑，符合條件者可免報、免繳！]]></title>
	<description><![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於9月1日至9月30日展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除符合特定條件可免辦申報，或採試算前6個月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外，其餘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按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1/2計算暫繳稅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繳款收據辦理申報。 為讓營利事業快速掌握暫繳申報重點，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需繳稅、免申報」及「免繳稅、免申報」的適用對象如下： 一、需繳稅、免申報 營利事業若按照114年度結算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需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再填具申報書辦理申報。 二、免繳稅、免申報 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可免繳納暫繳稅款，並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按照114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提醒，採網際網路方式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直接透過網路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無法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者，則應於115年10月12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如欲了解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項下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dfc4b7cda6b941089596439c524a9fb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Aug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虧損企業漏報所得，仍應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虧損，如經查得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會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得當年度有漏報已列報成本之營業收入300萬元，經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後，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2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但應依前揭規定，就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60萬元（300萬元✕20%），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核算罰鍰18萬元，惟依前揭規定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提醒，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於今（115）年6月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c72e61543567464b9bf9714b5b05d50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Aug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寄存送達之稅單，於寄存日即生送達效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送達係指由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時，如於應送達處所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該寄存郵政機關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文書如經寄存於應受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郵務人員會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至於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到郵政機關領取，並不影響該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的送達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短漏報114年度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並開單補徵，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4年12月10日，甲君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於115年1月12日申請復查。惟查，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業經郵政機關於114年11月25日寄存於甲君住居所所在地的郵政機關，甲君雖於同年12月15日始向郵政機關領取，惟依規定仍應以寄存日114年11月25日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是甲君申請復查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復查申請期間自114年12月11日起30日內，115年1月9日為最後一天)，該局乃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政機關寄存稅捐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政機關領取，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1ad905735b9493c81d91c0df07a8ca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Aug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1日開跑，網路申報繳稅軟體8月15日起提供下載]]></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本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自8月15日起，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供營利事業下載。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營利事業可於上開申報期間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檢附投資抵減證明、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應於上開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製作成PDF文件檔，再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至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於10月12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該局籲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省時又便利，並請確認上傳資料的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黃股長 06-223111轉810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f0c841ea3d8464b819ec2f256c64d4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Aug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 06-2223111轉806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40fcc8808a444c5faaff3204e4fd727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6 Aug 2026 07: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欲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在景氣波動商業環境中，營利事業「轉虧為盈」是其經營目標，然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扣抵本年度盈餘，但營利事業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即可將過去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將過去10年內的核定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大要件」方可適用。 一、組織性質：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或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 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必須具備完整、確實之帳簿紀錄與原始憑證。 三、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虧損年度及欲申報扣除年度，均須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四、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5月31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50萬元，並列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110年度核定虧損3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500萬元，應自行繳納稅額100萬元，惟甲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遲至114年7月15日始完成稅款繳納，因未能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繳納稅款，致未能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國稅局否准其適用盈虧互抵，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350萬元，及補徵稅額70萬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須留意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以免因不諳規定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王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203496ccdf94a76be7f9551eb45965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6 Aug 2026 07: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1張1,000萬元特別獎、4張200萬元特獎及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5-6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7月25日開獎，其轄內營業人開立發票中獎計有1張1,000萬元特別獎、4張200萬元特獎及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說明，特別獎由嘉義縣民雄鄉羅記民雄肉包店開出；4張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中西區統一超商與柳營區中油加油站、嘉義市西區中油加油站及屏東縣屏東市萬佳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開出；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則由嘉義市西區嘉鄉豆腐店、嘉義縣新港鄉御可香飲料店及屏東縣屏東市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開出，民眾僅消費60元至1,500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5年8月6日至115年11月5日止，請於期限內領獎。 為響應節能減碳，民眾消費已逐漸習慣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鼓勵民眾，以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並綁定手機條碼，透過兌獎APP「載具歸戶」功能，將悠遊卡、一卡通、信用卡、會員卡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等載具歸戶到手機條碼，日後使用上述載具消費索取之雲端發票，均可在兌獎APP查詢，方便管理發票。另為使兌獎APP提供更快速穩定之服務，115年7月1日升級改版上線，提供快速登入、自訂首頁、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設定、雙語及無障礙介面等功能，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洪股長 06-2223111#80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4213ddf4a7554333bc9e184adfa75ac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6 Aug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切勿以不實發票申報扣抵，以免觸法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採購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等合法憑證。若無實際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除面臨補徵營業稅及加處罰鍰外，若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事責任，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倘未依法取得並保存憑證，或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憑證，相關進項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稽徵機關利用財稅大數據分析及智慧化審查系統，針對無實際交易卻開立或取得發票之異常流向進行持續性查核，營業人切勿聽信不法管道購買憑證充抵成本費用，以免觸犯法網。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因一時疏忽或不瞭解法令規定，致發生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法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23111轉808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e617bc7b05c544b78e6375e1c3b7e43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4 Aug 2026 05:1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20元出售其於108年以每股10元購買之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20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出售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2,000萬元（200萬股×10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988萬元（4,000萬元-2,000萬元-12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270萬元【〔（1,988萬元+112萬元）-免稅額度750萬〕×20%】，除補徵稅額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5）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cde70e5fce04825b21ed62b02cbd80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Jul 2026 03: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注意時限開發票，分次收款也沒煩惱！]]></title>
	<description><![CDATA[現代人購買大型家具、家電或高單價商品，採用分次付款方式已經是常態，但營業人不論是以先收訂金後收尾款，或是分期收款模式，銷售貨物要記得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分次收款時，對於發票開立時點仍有疑慮，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若約定先收取訂金，待交貨後再收取尾款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取訂金時先按訂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後續於實際交貨或取得尾款時，再就餘額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約定「分期付款」的交易型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規定，營業人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款項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倘有先收訂金、後收尾款或分期付款之相關交易，因一時疏忽，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發現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808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4ba9b68f4b1a431cb504b65490e21e0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Jul 2026 03: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請注意勿重複扣除成本]]></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等)產生的利得，屬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由於海外所得並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的查詢所得範圍，民眾必須自行彙整主動申報，申報時應正確填報收入與成本，避免漏報而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會詳細載明所得類別及金額，其中所得類別代號76財產交易所得，是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納稅義務人不可再自行扣除成本費用，避免因重複扣除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該局近期查獲轄內甲君113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包含營利所得100萬元、利息所得1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其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將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填報收入欄位，並按20%計算所得額，即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60萬元〔800萬✕20%〕。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清楚列示各類所得之淨所得，甲君申報時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除核定補稅外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計算之所得有疑問，應向該金融機構查明，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錯誤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阮股長 06-2223111轉80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fe59ae74b4e84e0fa5c7e51c1c0386f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Jul 2026 02:1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7月31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即將於本(115)年7月31日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或撥入其指定帳戶，第1批退稅適用對象為同年6月1日前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以及稅額試算在同年5月1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寄發憑單退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其指定帳戶；未提供帳戶資料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金額不滿5,000元的退稅，納稅義務人可就近向退稅憑單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餘均須至金融機構或郵局，透過票據交換存入帳戶。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間自本年7月31日起至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進一步說明，屬該局轄區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www.ntbs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於該項下查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撥付狀態。 該局特別提醒，如接獲可疑簡訊、電子郵件退稅通知或退稅帳戶確認，切勿點閱不明超連結，也不要任意輸入個人相關資訊，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確認，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2108ea3d92743198d7ba832622bd00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5 Jul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雲端新世界 環保享便利」統一發票兌獎APP宣導活動開跑！總獎額215萬元等您來拿！]]></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發票從開立至領獎全程無紙化，財政部自115年7月14日起舉辦「雲端新世界 環保享便利」宣導活動，藉由設計活動網站（https://taxplus.ntbsa.gov.tw），鼓勵民眾下載並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總獎項16,000個，總獎額215萬元，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該局說明，活動期間自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至同年9月30日下午6時止，活動內容包括「參加拿好禮」、「捐發票送好禮」、「環保綠點加碼送」及「任務積分英雄榜」等四大好康，首先註冊活動會員即可獲得電子咖啡券(數量有限，兌完為止)，其中「任務積分英雄榜」更有儲存雲端發票、載具歸戶、設定領獎帳戶、觀賞租稅影片、填寫兌獎APP問卷及推薦好友等多項任務，搭配轉盤、刮刮卡及拉霸等趣味遊戲隨機給分，讓民眾輕鬆玩樂下體驗財政部新版統一發票兌獎APP的智慧管理與貼心服務。 該局提醒，本次活動響應環保無紙化，獎項全數採電子禮券發放，獎項兌領期限至115年10月31日。誠摯邀請大家踴躍報名活動，一起開啟雲端發票新生活。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稽核 06-2223111分機80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2a6d8ae002f40deb09e0ce03c8e08a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Jul 2026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出售長期持股所獲利得可享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台灣證券市場交易熱絡，不僅一般投資人參與度高，許多營利事業也會利用閒置資金參與股票投資，增加營業外收益，而當投資獲利了結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股票及期貨交易所得之申報課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由「課稅所得額」加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等免稅所得項目構成，但為鼓勵長期投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自102年度起，若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僅需以該餘額的半數計入證券交易所得，但未持有滿3年以上者，其交易所得仍應以全數計入。而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底出售上市公司股票40,000股，獲利1,000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13年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將全數獲利列報為證券交易所得，嗣經國稅局依先進先出法核對交易明細後發現，所出售股份之取得時間為110年1月的30,000股及112年5月的10,000股，出售獲利分別為800萬元及200萬元，其中符合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800萬元，應按半數400萬元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另持有未滿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200萬元則應全數列入，乃核定甲公司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並退還溢繳的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平時除對股票投資交易依法記帳外，於出售時也要依規定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以享有長期持有證券交易所得減半之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06-2223111轉80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e0483f8a960546d5900ca1082e703a9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Jul 2026 05: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線上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簡化身分認證更方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       民眾在118年12月31日前，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不是供銷售且未辦理退、換貨，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如果沒有憑證或讀卡機的民眾可採「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方式線上申請，免出門又簡便。        線上申請除提供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確認身分外，另開放沒有憑證或讀卡機的民眾採「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線上申請，只要透過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選擇「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依照步驟登錄買受人身分資料、金融機構帳戶、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及相關附件影像檔，經國稅局審核並與金融機構比對完成身分確認後，退稅款就會直接撥入指定帳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特別提醒，民眾依上述流程完成線上申請購買節能電器減徵退還貨物稅後，可立即取得收件編號，方便隨時查詢案件進度，也可免除臨櫃申請排隊所需之時間，建議民眾多加利用線上申請方式，免出門又簡便。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5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001fcf082474e01afc96cd3cd4052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Jul 2026 05: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該如何認列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近日接獲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於今(115)年購買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電動洋蔥採收機，並接受政府核發的補助款90萬元，如果將補助款全額列為115年度之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是不是不太合理呢？     該所說明，按財政部93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原則上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營利事業取得電動洋蔥採收機應依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農業機械規定之年限6年計算折舊，其因購置電動洋蔥採收機而取得之補助款得按電動洋蔥採收機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該如何認列收入之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又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營利事業若有稅捐爭議案件，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溝通或居中協調。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394b7b4fd124452bab88ea4c2e0674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Jul 2026 02:02:53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請注意!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股東會旺季剛過，股東紀念品拿得開心，營業人申報營業稅要小心，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是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所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誤報扣抵，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萬個保溫瓶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進項稅額15萬元，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公司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8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2fc65c440d0434c93ac0e0c1b709d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7 Jul 2026 05: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提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所支付之外國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得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受本項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時效及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11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第1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者，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核准，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期間，每次最長以3年為限，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若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者，外國營利事業可再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既於我國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又於其居住地國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待遇，致產生雙重不課稅情形，審查原則第11點第1項規定，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依該國或地區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則不受審查原則法定最低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審查原則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後，相關申請案件均應適用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申請時，請先行檢視申請時效是否逾期，並說明及提供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資料，以加快稽徵機關審理速度。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ba4f29edb284442d94abd75108612f7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3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換屋族注意，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說明，個人先後購入不同之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之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之房地，此種「買新賣新」之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嗣於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再於114年4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係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之A屋，則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1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a899e25c3864f78a662eb36a8e95f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3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節能家電退稅線上辦　免出門輕鬆享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多日連續下雨，許多民眾因屋內潮濕而添購除濕機，日前接獲林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家裡買了能源效率第1級的除濕機，想申請退還貨物稅，但工作繁忙無法抽出時間到國稅局，要如何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民眾可利用電腦或手機線上申辦，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項下，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如果採直撥退稅者，還可選擇免插卡之簡化身分認證方式登入，登入後輸入買受人資訊及聯絡人Email等，於信件驗證成功後，提供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類別、廠牌等資料，採直撥退稅者則需另外附上退稅帳戶存摺封面，俟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免出門省時又便利。 該局表示，民眾購買符合規定的節能家電，可多加利用網路申請退稅，不必特別到國稅局辦理。如有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203850a6f2948fda669e711197ef4f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Jul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欠稅大戶注意了！國稅局7月1日起公告轄內重大欠稅案件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自今(115)年7月1日8時起，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sa.gov.tw）公告轄內重大欠稅案件名單，公告期間至今年12月31日24時止，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公告資訊互為連結。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防止逃漏稅捐，財政部責由五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7月1日公告轄內個人累計欠稅金額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金額逾5,000萬元之欠稅大戶名單。 南區國稅局本次公告的欠稅人名單，個人部分有48件，欠稅金額合計24億8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8億2千餘萬元；營利事業部分有15件，欠稅金額合計19億8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4億5千餘萬元，總計公告件數63件，欠稅總金額44億7千餘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應納之稅捐，逾期未繳者，除額外增加滯納金、利息負擔外，還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甚至被限制出境及公告姓名或名稱，影響個人及企業聲譽。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23111轉81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bcc0e20a5a5f4a999a1efefcdbef94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Jun 2026 23:5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反賄選不缺席，守護全民稅收]]></title>
	<description><![CDATA[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政府推動各項公共建設、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國防安全等施政，均仰賴穩定的租稅收入作為重要財源。因此，維護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不僅需要全民依法納稅，更需要共同拒絕賄選，守護民主制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賄選行為不僅破壞選舉公平性，更可能影響公共資源分配及政府施政品質，進而損及納稅人的權益。唯有建立廉潔選舉風氣，選出真正為民服務的公職人員，才能使有限的租稅收入獲得妥善運用，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及公共服務品質。 該分局提醒民眾秉持「不買票、不賣票、不受賄選」原則，勇於檢舉不法，共同守護民主價值，讓每一分稅收都能用在增進全民福祉的正途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李課長05-3621010轉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170f7f094ab84926982209e641fd679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符合3條件之一，適用首批7/31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5)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想要早點收到退稅款，只要採用以下方式之一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就可以適用第1批退稅，在本年7月31日收到退稅款： 一、6月1日以前以網路(含手機)申報。 二、6月1日以前以稅額試算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 三、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稅額試算紙本回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只要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在退稅當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未提供存款帳號者，需持國稅局寄發之退稅憑單，於期限前至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採用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方式之退稅案件，係列為第2批退稅，必須等到本年10月30日才能收到退稅款，建議習慣使用該兩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改以網路或手機報稅，可提早在7月31日拿到退稅款。 該局最後籲請民眾，選擇以存款帳戶直撥(轉帳)退稅，不僅可免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郵局)機構及等待票據交換，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或遭到冒領，省時、便利又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 06-2223111分機8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3e41d6286c54486d880b3bb600b3d40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Apr 2026 00: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及KIOSK租稅優惠停止適用條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經營實體商店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只要符合使用行動支付或以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且單季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者，出具申請書委託合作的行動支付業者或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經核准後，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讓營業人在結帳收款數位化轉型時，也能輕鬆享有租稅優惠。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如有下列情形，將停止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一、 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之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次季停止適用租稅優惠： 　　（一）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二）累計行支比率（按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整數）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三）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二、 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A商號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自今年第1季起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查定銷售額200萬元，同期間累計行動支付收款金額2萬6千元，經計算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為1％（26,000/2,000,000）未達5％，主管稽徵機關應自第5季起停止A商號之租稅優惠。 　　該分局特別提醒，符合租稅優惠資格的查定課徵營業人把握117年6月30日的申請期限提出申請，同時也要注意停止租稅優惠的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f2c8b10a83c4290b8dd834c4658ab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0: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定價含稅，買賣雙方都安心]]></title>
	<description><![CDATA[    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而且遇有消費者向其索取統一發票時，要求須按標示價格另加付5%營業稅，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此舉已違反稅法規定。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倘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前開規定內含營業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若有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情形，依同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店家於店內標明電冰箱價格52,500元，若銷售予非營業人，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銷售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     該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消費者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以價格未包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另支付5%營業稅，致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並提醒消費者應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管理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074381e864443b4b9f9aa5ec43c80c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1:13:18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減稅超有感！每人基本生活費再調高！]]></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今（11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倘申報戶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還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也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甲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則甲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27.8萬元（21.3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19.9萬元〔全戶免稅額58.2萬元（9.7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8萬元〕，差額部分是該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7.9萬元（127.8萬元－119.9萬元），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籲請民眾注意每人基本生活費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c95cfab5a1243e499dd76ee3e152c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至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3萬元，民眾於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當年度(114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或成員數(含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其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前揭調整將減輕納稅人的租稅負擔，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16c9886ac394f4f9ad30a8973df3c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5:48:42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扣繳申報房屋稅籍編號線上查，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每年1月份為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間，扣繳義務人在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作業時，需要填寫單位所在地或租賃標的之房屋稅籍編號。由於許多扣繳義務人手邊未留存相關房屋稅籍資料，導致近期查詢電話量激增，造成民眾在電話線上久候，費時又費力。 　　該分局說明，為提升申報效率並節省民眾時間，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已提供便捷的線上查詢服務〔屏東縣政府財稅局（https://www.pttb.gov.tw）網路e櫃檯／線上查詢／房屋稅籍編號查詢〕。民眾只需利用電腦或手機上網，即可輕鬆取得房屋稅籍編號，不必再擔心因查不到編號而延誤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1月份扣繳申報期間適逢各項稅務諮詢高峰，透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的網頁查詢服務，不僅能確保資料填寫正確，更能享受24小時不打烊的便利性，建議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 　　對於扣繳申報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該分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123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37788b6e018402084bc820f359a9ac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