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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Fri, 03 Jul 2026 03:55:0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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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提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所支付之外國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得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受本項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時效及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11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第1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者，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核准，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期間，每次最長以3年為限，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若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者，外國營利事業可再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既於我國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又於其居住地國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待遇，致產生雙重不課稅情形，審查原則第11點第1項規定，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依該國或地區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則不受審查原則法定最低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審查原則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後，相關申請案件均應適用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申請時，請先行檢視申請時效是否逾期，並說明及提供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資料，以加快稽徵機關審理速度。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ba4f29edb284442d94abd75108612f7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3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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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換屋族注意，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說明，個人先後購入不同之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之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之房地，此種「買新賣新」之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嗣於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再於114年4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係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之A屋，則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1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a899e25c3864f78a662eb36a8e95f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3 Jul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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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節能家電退稅線上辦　免出門輕鬆享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多日連續下雨，許多民眾因屋內潮濕而添購除濕機，日前接獲林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家裡買了能源效率第1級的除濕機，想申請退還貨物稅，但工作繁忙無法抽出時間到國稅局，要如何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民眾可利用電腦或手機線上申辦，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項下，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如果採直撥退稅者，還可選擇免插卡之簡化身分認證方式登入，登入後輸入買受人資訊及聯絡人Email等，於信件驗證成功後，提供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類別、廠牌等資料，採直撥退稅者則需另外附上退稅帳戶存摺封面，俟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免出門省時又便利。 該局表示，民眾購買符合規定的節能家電，可多加利用網路申請退稅，不必特別到國稅局辦理。如有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203850a6f2948fda669e711197ef4f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Jul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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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欠稅大戶注意了！國稅局7月1日起公告轄內重大欠稅案件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自今(115)年7月1日8時起，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sa.gov.tw）公告轄內重大欠稅案件名單，公告期間至今年12月31日24時止，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公告資訊互為連結。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防止逃漏稅捐，財政部責由五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7月1日公告轄內個人累計欠稅金額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金額逾5,000萬元之欠稅大戶名單。 南區國稅局本次公告的欠稅人名單，個人部分有48件，欠稅金額合計24億8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8億2千餘萬元；營利事業部分有15件，欠稅金額合計19億8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4億5千餘萬元，總計公告件數63件，欠稅總金額44億7千餘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應納之稅捐，逾期未繳者，除額外增加滯納金、利息負擔外，還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甚至被限制出境及公告姓名或名稱，影響個人及企業聲譽。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23111轉81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bcc0e20a5a5f4a999a1efefcdbef94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Jun 2026 23:5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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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颱風外圍環流引發豪雨釀災，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呼籲受災民眾留意稅捐減免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本（6）月25日受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增強影響，屏東地區持續發生強降雨及雷雨，部分地區因豪雨淹水造成民眾及企業財物受損，該分局對受災民眾深表關心，並特別提醒民眾，在進行災後環境清理前，請務必先「拍照存證」，以維護自身申報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的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颱風、豪雨等不可抗力災害造成財產損失，請牢記「災損減免三步驟」： 　　一、拍照存證：在著手清理受災現場前，請務必針對受損財物（如房屋、車輛、家電或生財器具等）拍照存證。 　　二、檢附文件：妥善保存受損財物照片，以及各項修繕工程估價單、維修收據或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減免：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 　　該分局呼籲，為了減少民眾奔波，建議受災民眾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災害損失，不僅免出門、免排隊，全天候24小時皆可辦理，快速又便利。 　　民眾若對於災害損失相關稅捐減免規定或申辦流程有任何疑問，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下載申請書表，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a28ac9b5efa14f4b992f3c49b9731cb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9 Ju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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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反賄選不缺席，守護全民稅收]]></title>
	<description><![CDATA[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政府推動各項公共建設、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國防安全等施政，均仰賴穩定的租稅收入作為重要財源。因此，維護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不僅需要全民依法納稅，更需要共同拒絕賄選，守護民主制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賄選行為不僅破壞選舉公平性，更可能影響公共資源分配及政府施政品質，進而損及納稅人的權益。唯有建立廉潔選舉風氣，選出真正為民服務的公職人員，才能使有限的租稅收入獲得妥善運用，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及公共服務品質。 該分局提醒民眾秉持「不買票、不賣票、不受賄選」原則，勇於檢舉不法，共同守護民主價值，讓每一分稅收都能用在增進全民福祉的正途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李課長05-3621010轉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170f7f094ab84926982209e641fd679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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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到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影響，部分地區可能因豪大雨造成災害，提醒民眾若發生財產損失，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因淹水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一覽表，請民眾參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受災納稅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及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王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b502a4aaa33948bca580aa0260b8da1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5 Jun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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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傳統節慶餽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營業稅課稅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       端午佳節將至，營業人以自行產製的貨物或採購之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的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注意該筆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倘原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且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商品，或自行產製之貨物，轉作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之用，這兩種情形，因商品已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變更用途時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的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注意不得將該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購買時已確定為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用途，並以有關科目列帳，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 刁股長    連絡電話：（06）597-8211轉3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3e0c34faa4a40ff9781588581d0785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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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title>
	<description><![CDATA[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但訴願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因此，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足額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稅單後，如對核定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於復查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該未繳稅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惟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案件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不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即3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因存款帳戶遭扣押，恐影響日常生活支出及個人信用，立即繳清全部稅款。 該局呼籲，若納稅義務人於收受復查決定書及稅額繳款書仍不服，賡續進行行政救濟程序時，依法須先行繳納1/3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23111轉81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3c11797bcf134314aa9952d12b18f4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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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南區國稅局邀您共賞「杏壇韻律＿沈千暉書畫個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15年7月1日至9月24日止，在該局9樓藝文展覽區展出「杏壇韻律＿沈千暉書畫個展」，誠摯邀請社會大眾蒞臨參觀。 本次沈千暉書畫個展之作者，沈千暉老師長年深耕杏壇，在墨香氤氳的創作世界中，流露的不僅是筆墨藝術的韻致，更蘊含教育工作者的人文情懷與生命體悟，透過層層堆疊的筆觸，展現生命的厚度，更藉由濃淡乾濕的墨色變化，映照情感的起伏。沈老師創作之餘也積極參與國內外書畫交流展覽，更曾獲得2025 NPO法人國際書畫交流展第26屆金賞獎、2026 九州日中水墨畫研究會賞、2026 全球精英暨學術創作交流展創意獎等殊榮。 南區國稅局歡迎對藝術作品有興趣的朋友前來觀賞，一同走進沈千暉老師墨彩紛呈的「杏壇韻律」世界，共賞難得藝術饗宴之美。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王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1ace56c2d8f4e848bd7f43a0700caa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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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5年6月1日，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者，請留意附件資料送交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請於115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15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已上傳成功。 該所特別提醒，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於網路申報完成後，應於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送交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列報較高交際費限額，及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之優惠，請注意依限送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洪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1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d5d17028ac814000af85d5580906585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5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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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紅課徵營業稅新制注意-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讓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有一致的營業稅課徵依據，另考量網紅及平臺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尚不熟悉，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        該分局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輔導期間內網紅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分局籲請網紅注意網紅課稅規範，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課 張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分機3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ba66b50f3f414029818554003091854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5 Jun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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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繳水費，喜中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115年3-4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5月25日開獎囉！轄內營業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佳里服務所開出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民眾繳納水費455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所提醒中獎民眾，領獎期限自115年6月6日至同年9月7日止，請記得於期限內兌獎，別與財神爺擦身而過喔。 該所進一步鼓勵民眾將會員載具統一歸戶至手機條碼，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除可避免發票遺失外，還能自動幫您對獎，設定領獎帳號，中獎獎金直接匯入，免出門領獎安全又便利，還可省下千分之四的印花稅呦！ 該所也特別提醒民眾，有關水費、電費等公用事業帳單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cce7154c7a9404baf2a2d0ff3d6682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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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6/13金融傳愛點亮屏東，獻愛心、搶好康！！]]></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了鼓勵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以及響應全民做公益，配合金融總會及屏東縣政府於115年6月13日（星期六）10：00~15：00假屏東千禧公園辦理「2026金融服務愛心公益嘉年華－金融傳愛 點亮屏東」租稅宣導活動。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活動當日除了有社福團體、農特產品等公益攤位闖關外，現場提供國稅諮詢、協助民眾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申辦手機條碼等服務，更有租稅遊戲、捐發票換好禮等好康。 　　活動當日募集之發票將會全數捐贈公益團體，歡迎大家一起來捐發票獻愛心。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bb747dafc4f48848b98a755ce13a5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0 Jun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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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端午節將屆，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與民眾不送禮、不邀宴，共同維護廉潔風紀]]></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15年端午節將屆，該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已提醒所屬稅務人員，應視業務需求衡酌辦理通知納稅義務人調閱帳證、備詢或外出調(訪)查、協談等事項，並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貫徹「不收禮」、「不接受邀宴招待」及「不涉足不妥當之場所」等廉能守則。        該所進一步呼籲，請民眾及營業人全力支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共同響應不送禮、不邀宴；另如發現有利用職務刁難或藉機索賄、要求收受年節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者，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時，歡迎敍明具體事實或提供相關事證，函寄南區國稅局肅貪檢舉信箱：70499臺南巿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或撥打該局肅貪檢舉電話：06-2229451、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必將依法處理，期待共同維護優良稅風。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e083f2c8e7ae4daf956f475e8a980c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0 Jun 2026 07:42:4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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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免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5年之列管期間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應納稅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或受贈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或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12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核准免徵遺產稅，嗣經國稅局發現，繼承人於115年5月將該農地出售，於是依法通知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繼承人逾期未依通知辦理。由於該繼承之農業用地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符合應追繳遺產稅之規定，所以核定補徵原免徵之遺產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 06-2223111轉806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98e8b91c71b45ee99b0ff4780e5baf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0 Jun 2026 02:07:4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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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實體店面「試營運」，稅籍登記不可少！]]></title>
	<description><![CDATA[實體店家在正式開幕前，常會推出「試營運」，藉由精心策畫的促銷方式吸引顧客，一方面衝高人氣增加知名度，又能順帶測試市場水溫，但許多老闆誤以為還未正式營業，就可不用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都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也就是說，實體店面只要有對外營業、收取價金的事實，就算是還沒正式開幕的試營運階段，也應該在開始對外試營運前辦理稅籍登記，否則被國稅局查獲或被人檢舉，且未依限補辦者，除處最少3,000元，最高30,000元的行為罰，若有漏稅，還會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開立實體店面營業人對外試營運前，務必記得要先辦妥稅籍登記，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當地國稅局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轉808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a0e1b2cc1ce49f5adeda43ecf1b17e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0 Jun 2026 02:06:5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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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期程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115年6月1日截止，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初步統計全國申報退稅金額約達新臺幣635億元，國稅局後續會依納稅義務人所採用之申報方式分批辦理退稅作業，各批次退稅日期及案件類型如下： 一、第一批退稅日期115年7月31日：115年6月1日以前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5月11日以前向戶籍地國稅局以紙本回復之案件。 二、第二批退稅日期115年10月30日：採用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稅額試算以紙本於5月12日至6月1日回復及5月11日以前向非戶籍地國稅局回復之案件。 三、第三批退稅日期116年1月20日：逾期申報、申報繳稅或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之案件。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方式有直撥(轉帳)退稅及憑單退稅，採用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於各批次退稅日期撥入指定帳戶，採用憑單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退稅憑單上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存入金融機構或郵局，透過票據交換方式才能領到退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納稅義務人能快速領取退稅款，國稅局會就結算申報選擇「憑單退稅」案件，寄送「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紙本書表通知，納稅義務人接獲該同意書後，如要改採直撥(轉帳)退稅方式，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務必於同意書所定期限內親自遞送、傳真或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免用憑證方式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回復退稅存款帳號，即可改採直撥(轉帳)方式退稅，就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遭郵寄招領或被冒領情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民眾點擊連結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也不會要求前往ATM或網銀轉帳退稅、或提供信用卡資料及密碼等敏感資訊，若接獲可疑訊息，請撥打反詐騙專線165，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求證。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陳組長 06-2223111轉81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cf1f374a1eb949efb0de3cdae92321c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Jun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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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受惠於AI產業強勁需求與半導體供應鏈佈局，台股市場表現亮眼、交易極其熱絡，許多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以獲取投資收益及充實營運資金。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核准發行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內基金之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該項所得。至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另為鼓勵長期投資，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在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20%稅率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為20萬元。又甲公司在114年度股市高點時處分持有滿3年的上市公司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因其無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可減除，故甲公司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持有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1,000萬元×1/2）】，基本稅額為64.8萬元（【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60萬元】×12%），由於基本稅額64.8萬元高於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甲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除應繳納一般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外，另需繳納前開兩者差額44.8萬元（基本稅額64.8萬元－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合計繳納稅額64.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核對證券交易清單，將證券交易所得確實填載於「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算基本稅額，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若在申報期限過後，始發現有漏報或短報證券交易所得致漏報基本稅額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即可免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轉80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c1488d651b79463fa44639b47a43c0b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Jun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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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處理方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5)年6月1日截止，因疏忽或忙碌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未經稽徵機關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人除全年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得免申報外，其餘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局將補申報方式彙整說明如下：(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完成申報的民眾，過了申報期限6月1日才發現有遺漏或錯誤，可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如有短繳稅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差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更正後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會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嗣後要改為列舉扣除額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如要變更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於今年12月1日前出示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的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如有任何疑義，可於上班時間以電話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歡迎至各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提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副組長 06-2223111轉80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a4a4210c7eaa47bead26cecda4fc93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Jun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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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留意附件送交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期限雖已截止，但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須特別留意附件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送交期限。若逾期送交，申報方式將會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列報較高交際費限額，及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採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應如期申報繳稅外，應將經會計師簽章之申報書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等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於6月30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或於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始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 該局舉例，甲公司雖已如期於115年5月29日以網路完成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並於申報書封面勾選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也由簽證會計師完成簽章，但若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遲至115年7月10日才送交國稅局，甲公司114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將因逾期送交附件而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較高交際費限額及盈虧互抵。 該局特別提醒企業及會計師，應依限送交結算申報相關附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上傳送交附件資料者，請務必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所列示之上傳狀態，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漏未上傳而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轉80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aec096745d34142aae4f603a09db0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Jun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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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輔導期限將至，課稅重點一次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下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且非屬應辦理稅籍登記者，其取得上開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依其提供勞務之交易流程與我國經濟關聯性及利潤貢獻程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網紅提供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及觀眾觀看，才算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可能涉及境內及境外，其自平臺取得網紅收入可按簡易方式(如附表)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即全部網紅收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個人網紅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另「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所得；個人網紅非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扣繳義務人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率20%扣繳完稅。 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君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在境外平臺分享創作，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部分8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源自境外觀眾部分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據此，計算我國來源收入為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就非我國來源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給付個人網紅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平臺及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平臺及個人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局籲請平臺及個人網紅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如有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線上查詢，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副組長 06-2223111轉80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440cc31f62f4b0ea0b1a7b2dda6f9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Jun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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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紅課徵營業稅輔導倒數計時，115年6月底前補辦稅籍登記及報繳稅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媒體與數位經濟產業蓬勃發展，越來越多人透過影音平臺、直播或社群媒體經營成為網紅，並藉由平臺廣告或付費訂閱等分潤收入獲取利益。為使網紅新興交易模式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財政部已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並提供115年6月30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者，可免受處罰的輔導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若網紅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當月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達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網紅經國稅局輔導或自行檢視相關收入及經營情形後，有符合應辦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於輔導期間屆滿前，主動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款(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輔導期間屆滿後，倘經檢舉、或經國稅局及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將依相關稅法規定補稅處罰，籲請網紅注意輔導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杜組長 06-22210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03b484e42434ce0a097fcf8a60f9d7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Jun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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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端午節將屆 籲請民眾不送禮、不邀宴，共同維護廉能稅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端午節即將到來，為維護機關優良稅務風紀，該所要求員工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拒受請託關說」之規定，也請民眾支持配合，共同維護廉能的稅務風氣。 該所強調，稅務人員本應竭誠提供優質的服務，民眾無須送禮、邀宴或請託，避免造成稅務人員的困擾，如果涉及對價，當事人還可能受到刑事調查等不良後果。 該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稅務人員或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時，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游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 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d79cd0fa6b7a4be689510cc305733d3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Jun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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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115年統一發票盃路跑(臺南場)於安平觀夕平台萬人開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115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臺南場)」今(7)日上午萬人於臺南市安平區觀夕平台熱鬧開跑！由財政部莊部長翠雲、合庫金控林董事長衍茂、臺南市政府黃市長偉哲及立法委員陳亭妃一起鳴槍，為活動揭開序幕。 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舉辦至今已邁入第17年，今日舉辦的臺南場由財政部與合庫金控共同主辦，賽事分為挑戰組(10K)及休閒組(3K)，自漁濱路起跑，沿線串聯安平燈塔、四草大橋及濱海景觀，吸引萬人參賽者熱情響應，沿途設置多個補給站，為每位跑者加油應援。此外，會場還有表演節目、超值好禮摸彩(最大獎i Phone 17 Pro 256G)及雲端發票與行動支付體驗區等各式宣導攤位，讓大家收穫滿滿。 該局表示，本次路跑活動以寓教於樂方式，向民眾宣導消費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更鼓勵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及使用社褔團體捐贈碼捐贈雲端發票，用愛心幫助弱勢團體。在財政部所屬單位與合庫金控等共同努力及民眾發揮愛心下，共募集218,178張發票，並全數捐贈予「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天主教美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明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社團法人臺南市ihope愛希望全人關懷協會」、「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及其他各地等20個社褔團體，讓運動與愛心同步傳遞。 活動精彩空拍花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7hNBRXXHao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稽核 06-2223111分機80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4c2b7b17c3f24c8fa70889dba416f9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7 Ju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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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2張1,000萬元特別獎、5張200萬元特獎及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3-4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5月25日開獎，其轄內營業人開立發票中獎計有2張1,000萬元特別獎、5張200萬元特獎及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說明，2張1,000萬元特別獎分別由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電信臺南營運處及嘉義市西區嘉楠風華酒店開出；5張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中西區與永康區之統一超商、東區農會超市、永康區統一速邁自動販賣機及臺東縣臺東市麥當勞開出；3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則由臺南市安平區統一超商、佳里區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嘉義市東區台灣電力公司開出，民眾僅消費25元至6,299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5年6月6日至115年9月7日止；如中獎發票係中獎人以手機條碼儲存之雲端發票，且開獎前(不含開獎當日)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匯款帳戶者，則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帳戶。 南區國稅局也特別呼籲，中獎通知的電子郵件不會提供「設定中獎獎金匯入金融帳戶」之連結網址，也不會通知需要預先繳納稅款，民眾若遇疑似詐騙之電子郵件，請記得保持冷靜及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以避免誤信而造成財物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稽核 06-2223111轉80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93fd58510964903a48d49545761eeb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Jun 2026 07:05:3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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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出售房地與房地遭法拍，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間起算日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出售（如遭強制執行拍賣），也不論是否有所得或取得拍賣價款，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錯過申報期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出售房屋、土地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日，但如該房屋、土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因此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8月1日取得A土地，因無力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5年3月18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15年4月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應自115年3月19日起算30日內，即115年4月17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而非自115年4月9日起算30日。 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逾10年，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規定而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處罰，該局提醒民眾，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無所得，均應依規定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但須留意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之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倘因疏失而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388e2c419d9f465ea4f099c0d9cb059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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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納保官主動協助解決稅捐爭議，保護納稅者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保障納稅者權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在總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均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納保官秉持中立客觀的立場，積極主動協助民眾解決稅捐爭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A房地，惟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該局函請甲君陳述意見時，甲君並未提出說明，遂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90萬元。嗣後甲君提起復查，納保官審閱時發現甲君持有A房地已9年，遂調閱相關資料，發現甲君在A房屋設籍已連續滿6年且未查得該房地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果甲君實際居住於A房屋連續滿6年，將可適用自住房地優惠(400萬元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於是主動聯繫甲君，協助其申請適用自住優惠，經原處分單位重新審認，核定甲君出售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優惠規定，重新計算補徵稅額為8萬元。本案因納稅者不諳法令規定，經由納保官主動協助，大幅降低納稅者租稅負擔，落實納稅者權益保障。 該局指出，自設置納保官以來，透過納保官居中協調後，解決許多稅捐爭議，也獲得民眾滿意且正面的評價。為賡續強化納稅服務，該局官網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提供各單位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供民眾電話或書面聯繫，同時也提供線上申請的路徑連結，以多元化管道方便民眾查詢及運用。該局納保官竭誠提供協助，為納稅者權益把關！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邱股長 06-2223111轉81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ee893e438ac441b9ad0a22e43d2f1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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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115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臺南場)於6月7日熱鬧開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5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臺南場)將於115年6月7日(星期日)盛大登場，地點特別選在具海岸風光與城市魅力的安平觀夕平台開跑。 該局說明，本次路跑規劃挑戰組(10K)及休閒組(3K)，網路報名皆已額滿，不過活動當天將開放休閒組現場報名1,000名，只要捐贈115年5-6月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且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的雲端或紙本發票3張，即可免費參加。 該局表示，參加者完跑後可憑號碼布兌換完跑禮，另有精美獎品摸彩、舞臺表演、雲端發票體驗區及各式宣導攤位，希望透過互動與趣味闖關，推廣使用雲端發票及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深植民眾便利環保的數位消費習慣。本活動所募集發票將全數捐贈予社福團體，藉由每張發票累積的愛心，讓社會更溫暖。 歡迎尚未報名的民眾把握機會，115年6月7日一同相約臺南萬人路跑，用腳步跑出健康，用發票傳遞愛心，共度充滿活力與歡樂的假期。更多活動資訊請至活動官方網站(https://2026mofrun.com.tw)或該局FB粉絲專頁查詢，亦可撥打服務專線(06)2223111轉分機1009至1012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稽核06-2223111分機80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5c6ae28ce1649bfa15ceaf031a5f70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5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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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恆春稽徵所辦理【枋山好芒，報稅不忙】租稅宣導活動，邀請鄉親一起品芒果兼報稅、捐發票換好禮！]]></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配合枋山鄉公所舉辦「2026屏東枋山愛文芒果文化節暨友善環境水資源保育宣傳活動」，於115年5月30日（星期六）下午3時至8時在加祿加油站(加祿村加祿路157號)對面辦理租稅宣導活動及手機報稅服務，歡迎鄉親踴躍前往共襄盛舉。     該所進一步說明，活動當日現場設置手機報稅服務站，提供民眾手機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國稅諮詢、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申辦手機條碼等服務；此外，民眾只要捐出115年5-6月期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含)以上之雲端發票3-15張(紙本發票張數2倍)，即可兌換價值不等之宣導品1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活動當日募集之發票將會全數捐贈公益團體，歡迎大家一起來捐發票送愛心，手機報稅不費心，詳情請洽08-8892484分機207陳先生。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ea35f1bc065d429ca71adff9bef6714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2 May 2026 00:58:4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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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納綜所稅，請注意提兌日期及預留足額存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115)年6月11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今年6月10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若因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等)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6月1日)存款不足，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今年6月2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先生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綜合所得稅，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新臺幣(下同)7,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6月1日的餘額僅有5,000元，且陳先生在6月10日前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陳先生限期繳納，並自今年6月2日起依同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除可至其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瞭解扣款情形外，亦可於今年6月15日起至116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經由【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如有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0e63d253bfc49a9965c85b2aea508f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May 2026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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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汰舊換新條件也可以退還減徵貨物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低汙染、高效能之綠能電動車輛，以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並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政府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免)徵優惠措施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凡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減半課徵。如符合汰舊換新的條件，還可同時享有新車最高退還5萬元的貨物稅減徵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馬達最大馬力208.8英制馬力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相當於汽缸排氣量2,001立方公分以上，按貨物稅條例規定，從價徵收30%之貨物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為300萬元，可享有貨物稅減(免)徵優惠計算說明如下： (一)該輛電動小客車於出廠或進口時，先以完稅價格300萬元按稅率30%，減半課徵貨物稅為45萬元（300萬元×30%稅率×1/2=45萬元）。 (二)消費者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廠商或進口人可申請退還140萬元免徵金額之貨物稅為21萬元（140萬元×30%稅率×1/2=21萬元）。 (三)該輛電動小客車實際負擔之貨物稅為24萬元（45萬元－21萬元＝24萬元）。 本案例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條件，尚可適用每輛減徵貨物稅5萬元，有購買電動車需求的民眾，可善用租稅減免優惠，為自己省荷包。 該局提醒民眾，購車前可先向車商確認相關租稅減免是否已反映於車價中，避免後續產生認知落差，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謝股長 06-2223111轉808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39e46abaec94e2189c31211effa141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8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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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機關團體出售不動產收入，應列入銷售貨物收入申報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有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應將該筆收入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依法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泛指機關團體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買賣不動產等收入，因此，機關團體若有買賣不動產獲利，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列入銷售貨物所得申報課稅，除非有該適用標準第3條所述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如捐款、利息所得等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時，不足支應部分才可用來抵減銷售貨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基金會113年度所得稅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500萬元，並主張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出售其於98年度取得之房屋，並將該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及成本(未折減餘額)100萬元，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因出售房屋核屬銷售貨物行為，經稽徵機關將出售房屋收入及成本調整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後，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400萬元正足以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400萬元，故調增課稅所得200萬元（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出售房屋成本1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出售不動產，應將相關收入、成本申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項下，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審核員 06-2223111轉80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4606e6494e64f19aad8c479be4d8a5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May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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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該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自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由於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200萬元，惟其資本主甲君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該商號之所得額，致漏報營利所得2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該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3f9123704b9f451fa9bf94ec2eee7e7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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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檢附相關證明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事業在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如移轉原因為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切勿以贈與價值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或已繳納證券交易稅，就受理移轉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公私事業若未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即予受理，其屬民營事業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須處15,000元以下的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股東將股票賣給子女，已繳納證券交易稅且收取買賣價款，但未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非屬贈與申報，致未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甲公司於受理該股東之股票過戶申請時，未通知其檢附國稅局核發的同意移轉證明書即逕為辦理移轉登記，經該局查獲，裁處罰鍰5,000元。 該局提醒，公司辦理遺產或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之股權移轉登記時，應特別注意當事人有無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 06-2223111轉806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ab9fd19b56ac4153b180f31bf4ff36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7 May 2026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使用統一發票兌獎APP 兌獎更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財政部陸續加碼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項，讓使用雲端發票的中獎機會大幅增加，也提升民眾使用意願。 該局說明，目前政府提供多元化的載具，可分為共通性載具及非共通性載具。其中共通性載具是指可以在所有開立雲端發票店家使用的載具，例如手機條碼最為民眾廣泛使用；非共通性載具則包含營業人發行的會員載具、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iCash)、信用卡(含簽帳金融卡)、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等。民眾只要在消費時出示載具，即可將發票自動儲存雲端，不僅免整理紙本發票，也不怕遺失而措失中獎機會。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升兌獎便利性，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全程無紙化，財政部已開發「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民眾只要用手機下載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再將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則所有載具儲存的雲端發票如有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設定的領獎帳戶，省心、省時又便利。 該局呼籲，養成「發票存載具」的好習慣，並使用兌獎APP兌獎，不僅讓統一發票兌獎流程更便利，也能享受數位生活帶來的輕鬆與安心。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808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dccbe7fb261a4c209183e25e9aff188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May 2026 2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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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如支出之醫藥費已領有保險給付，應以醫藥費支出減除受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税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者為限。但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該醫藥費已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因此核定甲君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5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有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不論是提供醫藥費收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藥費收據的定額醫療險，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邱股長 06-2223111#812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a4b94e958b2430fb18537960d6fccf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May 2026 2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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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選擇外幣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折合為新臺幣！]]></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跨境交易頻繁，越來越多跨國集團為一致性處理帳務，會要求本國營利事業配合選擇以外國貨幣作為其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外幣記帳的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中之外幣折合為新臺幣。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之影響」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規定，選擇以外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其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之匯率及匯率變動之兌換損益認定規定如下： 一、以外國貨幣記帳之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或現金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二、以記帳貨幣以外之貨幣（含新臺幣）交易，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並依前開規定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以美元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114年度銷貨收入總額1,000萬美元，甲公司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臺灣銀行公告114年之每月末日之牌告美元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31.19元，申報銷貨收入總額為新臺幣311,900,000元。另甲公司114年3月向歐洲進口設備30萬歐元，進口入帳匯率為1歐元兌換1.08美元，同年6月實際付款時結匯匯率為1歐元兌換1.13美元，產生15,000美元差額，該差額應列為114年度兌換虧損，並依美元平均匯率31.19元換算為新臺幣467,85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若以外幣作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應依規定正確計算轉換匯率及認列兌換損益，並妥善保存匯率計算依據及相關憑證，確保帳務清楚合乎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程審核員06-2223111轉805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14787c60e2d04b8aa666048b79c5c16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May 2026 2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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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取得AA級無障礙標章認證，報稅更友善！]]></title>
	<description><![CDATA[政府網站的無障礙設計是政府推動數位平權政策的重要方向，目的在於提升數位弱勢族群(包括身心障礙者)使用網路的便利性，確保民眾平等享有數位服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新增無障礙網頁報稅系統，已通過數位發展部審查，取得「AA級」無障礙標章認證，於115年5月正式上線，提供視障納稅義務人更友善報稅環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前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僅「離線版」提供無障礙輔具版協助視障者報稅。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的權利，今(115)年綜合所得稅線上申報新增無障礙網頁報稅系統，同時支援電腦與手機裝置，視障民眾可搭配報讀軟體（如NVDA），清楚掌握報稅資料內容，並自行完成申報，大幅提升報稅自主性與便利性。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離線版」及「網頁版」均已提供無障礙功能，打造數位平權的友善環境，不論是一般民眾或身心障礙者，都能順暢操作、完整取得報稅資訊，使報稅服務更普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黃股長  06-2223111分機81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d3e7956848434670a41fc58cfb9c0ab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4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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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其立法意旨在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形同以政府之稅收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打折扣。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如交通違規罰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鍰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吳股長 06-2223111轉80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a1237663b9741b182825254f3b17c0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4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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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現場報稅先預約 省時免等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因5月1日至5月3日為勞動節及週休二日共3天連假，5月4日(週一)為申報期第1個上班日，提醒需到國稅局辦理查調所得或現場報稅的民眾，多利用國稅局提供的「報稅預約服務」，可節省等待時間。 該局說明，民眾可至各國稅局網站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預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的上班時段辦理臨櫃報稅服務。當日，依預約時段至現場掃描QR-Code或輸入電話號碼完成報到。亦可當日於報稅預約網頁查看現場叫號進度及等待人數，再透過電腦或手機線上取號完成報到，就可以算好時間再出門喔！ 該局呼籲，民眾在家就可以透過手機或網路輕鬆完成報稅，相關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99-089，如有申報相關問題，可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解答，24小時不打烊，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王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96ae0a707084bab954be968726472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03 May 2026 23: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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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5月報稅期-南區國稅局提供局外收件及特定假日申報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為服務偏遠地區民眾，該局比照往年委託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於各該受託處所正常上班期間代為受理申報書及稅額試算確認書的收件服務（如附表1)。 為協助無法在上班時間到國稅局辦公場所申報的民眾，該局所屬新營、臺東、屏東、臺南分局及新化、佳里、民雄、潮州及東港稽徵所，擇於5月部分例假日及上班日，在人潮較多的賣場、百貨公司、學校以及戶政事務所等場所，提供稅額試算確認，以及健保卡註冊、網路申報、手機報稅等一站式服務，詳細地點、時間及服務項目(如附表2)，歡迎上班族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問題，歡迎至各地區國稅局官網報稅專區查閱，或點選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提問，也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阮股長 06-2223111轉80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4f29918f61b940e0a8f47d357b35b61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手機繳稅超便利，多元管道輕鬆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15年5月1日正式開始，隨著手機報稅系統精進優化，手機報稅越來越方便，民眾只要拿起手機，不受時間與地點限制，只要有網路就能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更能直接在手機上完成線上繳稅。今年除了常見的信用卡、委託取款轉帳外，還有24個行動支付APP及7個電子支付帳戶APP提供繳稅服務，讓繳稅就像平時消費一樣方便。 為讓民眾報稅更順手，該局特別針對綜合所得稅多元繳稅方式整理如附表，並提醒以下注意事項： 一、手機報稅使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者，須使用「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申報系統才能使用；另外手機報稅雖無法使用金融卡插卡繳稅，但仍可透過行動支付APP綁定金融卡來繳稅。 二、採現金繳稅的民眾，須特別注意郵局不代收稅款，必須拿繳款書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等)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超商繳納。 三、今年繳稅期限為115年6月1日，但6月2日至6月4日仍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或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惟仍屬逾期繳納案件)；6月5日(含)以後，只能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其他繳納方式都將無法使用，請民眾留意繳納期限。 該局最後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繳稅連結」，請民眾務必透過官方報稅軟體、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參與繳稅服務之行動支付APP、電子支付帳戶APP進行繳稅，切勿點選不明網址。若收到可疑訊息，請務必提高警覺，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1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ca6f45d9f41e4a1096a47f8f9368e9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Apr 2026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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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符合3條件之一，適用首批7/31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5)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想要早點收到退稅款，只要採用以下方式之一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就可以適用第1批退稅，在本年7月31日收到退稅款： 一、6月1日以前以網路(含手機)申報。 二、6月1日以前以稅額試算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 三、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稅額試算紙本回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只要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在退稅當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未提供存款帳號者，需持國稅局寄發之退稅憑單，於期限前至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採用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方式之退稅案件，係列為第2批退稅，必須等到本年10月30日才能收到退稅款，建議習慣使用該兩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改以網路或手機報稅，可提早在7月31日拿到退稅款。 該局最後籲請民眾，選擇以存款帳戶直撥(轉帳)退稅，不僅可免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郵局)機構及等待票據交換，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或遭到冒領，省時、便利又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 06-2223111分機8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3e41d6286c54486d880b3bb600b3d40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Apr 2026 00: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重點整理，讓您掌握變動，輕鬆報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展開，為利營利事業能正確及有效率地完成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及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一)有鑑於結算申報書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係計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18欄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之計算附表，刪除該頁「簽證會計師蓋章」欄位。 (二)配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2項及第19條第2項規定，於資產負債表增訂1543欄「投資性不動產」及1423欄「礦產資源」之累計減損欄位。 (三)配合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同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之子法規，於租稅減免申報書表第A10-1頁、第A14頁等頁次，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等2項抵減項目，並修正相關計算及說明。 (四)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投資人得自114年度起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於租稅減免申報書表第A3頁、第A8頁、第A10頁及第A16頁等頁次，新增股東投資抵減申報欄項。 (五)配合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6條之2規定，調高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114年9月8日前為教育部)專戶之捐贈費用加成減除額度至175%，於租稅減免申報書表第A32頁增訂相關計算及說明，並以捐贈收據開立日期作為新舊加成比率計算依據。 二、配合國家推動多元化長照服務政策，114年度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小型長照服務機構，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並依服務型態訂定純益率標準，包含「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擴大書審純益率為8%、「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擴大書審純益率為9%、「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擴大書審純益率為10%。 三、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相關書表及附件可於6月29日前透過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或於6月30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115年5月1日為國定假日，各地區國稅局均未提供臨櫃報稅服務，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利用網路方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臨櫃申報需求，請於115年5月4日至6月1日期間前往國稅局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轉80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2d29f7d7ffd4b96a2bbd840689042b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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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所稅擴大書審常見三大申報錯誤及疏漏情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中小企業申報所得稅，營利事業只要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純益率達書審純益率標準，並依限完成申報繳稅者，即可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該局特別整理擴大書審常見三大申報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留意： 一、未正確填寫行業代號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營項目填寫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惟有部分營利事業為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故意選用其他純益率較低之行業代號申報，或刻意填寫錯誤行業代號，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 二、誤將不動產交易收益列入計算所得 依「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營利事業自有不動產交易不適用擴大書審制度，該交易所得應單獨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計算，惟有部分營利事業誤將出售不動產收入或增益，直接按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所得，致課稅所得額計算錯誤。 三、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雖可便利報稅作業，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若因疏忽而未取得或保存憑證，國稅局進行抽查時，可能因帳證不齊備，而改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相關適用要件，並確認申報的行業代號及純益率標準是否正確，切勿因錯誤填報而使課稅所得額計算錯誤，事後遭國稅局補稅，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轉80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d7e36716915a4742b89bfea76e0580d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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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報稅新制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多項新制及新措施，彙整如下： 一、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去(113)年調增3千元。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總人數，計算之「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調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相關規定，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但是該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才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三、個人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 四、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且非屬應辦理稅籍登記者，該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依財政部114年12月23日訂定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按其提供勞務之交易流程與我國經濟關聯性及利潤貢獻程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五、新增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報稅系統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版)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視障者透過無障礙連結登入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六、四大便利商店(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 由於衛生福利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升級健保卡元件，其與現行KIOSK作業環境存在相容性問題，考量民眾資訊安全，自115年起便利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認證取得所得及扣除額查詢碼與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款單服務；但仍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認證取得查詢碼，或以憑證(不含醫事人員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取得查詢碼。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aa96709f0dcb44cb9d9bc79a2a87433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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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注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報稅期間將屆，常見納稅義務人誤將無收入的已成年親屬（如兄弟姊妹）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認為只要親屬沒工作、沒收入，就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無謀生能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無謀生能力」應符合財政部核釋之認定原則，並非僅以是否有收入作為判斷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因此，若僅為單純失業、待業在家或無薪假等原因，導致當年度無工作收入，並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無謀生能力」之要件。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如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14年度為213,000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亦屬無謀生能力。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且失業多年之胞妹乙君免稅額97,000元，乙君雖與甲君同住一家，惟甲君未能提示乙君無謀生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否准其認列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申報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組長 06-2223111轉8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a17ced1e3aa74894889a30a3eb0eabe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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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相關調節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得減列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但於該轉投資事業決議盈餘分配時，應列為投資損益已實現，依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該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金額，按分配日所屬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調節加回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設於新加坡A公司60%股權，A公司符合CFC定義，新加坡A公司持有設於日本B公司100%股權。113年度日本B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新臺幣（下同）1億元、新加坡A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億元。甲公司於計算新加坡A公司113年度CFC盈餘時，以新加坡A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億元，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日本B公司投資利益1億元（即B公司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A公司直接持股比率100％），列報該CFC公司盈餘為0元。 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日本B公司股東會於113年5月1日決議分配股利5,000萬元，依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該筆決議盈餘分配數，應列為投資損益已實現數，並於分配日所屬年度（即113年度），調節加回計算CFC當年度盈餘；而甲公司漏未調節該筆已實現投資利益5,000萬元，致短漏報新加坡A公司113年度CFC盈餘5,000萬元及CFC投資收益為3,000萬元（即5,000萬元×6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CFC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應注意相關規定，除減列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外，尚須留意轉投資事業是否決議盈餘分配，如年度中決議分配，無論是否匯回，均應列為投資損益已實現，並將該投資損益調節加回計算CFC當年度盈餘，確實依法申報CFC所得，以免因疏漏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94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f6e0ec2de8347ebb984c5f624af884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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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租屋族看過來！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每戶最高可扣除18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年5月報稅季即將開始，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之金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扣除新臺幣(下同)18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原則上是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但考量有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或依規定得分開申報之配偶分居、家暴等因素(詳附表)，民眾雖有自有房屋但仍需另行租屋居住，爰例外視為「無自有房屋」，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包含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以上，或股利（盈餘）按28%分開計算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就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單身設籍於臺南市且名下擁有一間自用住宅 房屋，但其目前在臺北市工作並租屋居住，其114年度租金支出30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48,000元，則甲君114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0,000元(300,000元-48,000元>180,000元)。 該局提醒，租金扣除資料不在扣除額資料查詢範圍，申報時須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證明(例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資料)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30671abf37e4939958a24ed50b636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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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手機報稅免排隊，讓您在家e指(easy)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1日展開，由於今年報稅首日(5月1日)為國定假日，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不提供臨櫃申報及查調所得服務。民眾想在第一時間完成報稅，可多加利用網路報稅系統或手機報稅，不受空間與時間限制，也不用耗費時間及精神到國稅局排隊等待，隨時隨地輕鬆、快速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省時又easy！ 該局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手機完成報稅，財政部持續精進及優化手機報稅系統，讓民眾不再受限電腦網路報稅，民眾只要利用智慧型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搭配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登入綜合所得稅報稅系統，就能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估算表內容無誤，返回報稅畫面，檢視基本資料及填寫繳(退)稅方式後，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報稅；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編修所得、扣除額等資料，亦可點選「編修資料」，依指示步驟，即可完成報稅。另如須繳稅，可利用「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限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及「信用卡繳稅」等線上繳稅管道，民眾免出門，在家就能輕鬆完成申報及稅款支付。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的手機門號如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也可擇一採用「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完成身分驗證後，進入手機報稅系統，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該局提醒，今年針對手機報稅特別舉辦「手機報稅GO 好禮大FUN送」全國抽獎活動，總獎額高達新臺幣(以下同)525萬元，獎項豐富有現金及電子禮券，最高獎額現金5萬元，中獎名額共有19,586名。「手機報稅」省時又便利，是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最佳選擇，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3dc58a351cd049b3b4856226210c999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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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賣免稅商品不等於免開統一發票，兩者規定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邇來發現，常有營業人誤認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即可免開統一發票，其實是錯誤觀念，「免徵營業稅」和「免開統一發票」適用法規大不相同，並非劃上等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的貨物或勞務，即可免徵營業稅，但是需同時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才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規定的肥料，可以免徵營業稅，但因該項貨物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項目，所以營業人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小心將屬於應開立統一發票項目漏未開立，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依稅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9808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c6993a4f1c4d4216b93e414e65a0cc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Apr 2026 05: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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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將於115年4月28日舉辦「114年度綜合所得稅講習會」]]></title>
	<description><![CDATA[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利各界瞭解綜合所得稅修訂相關法令及新頒解釋函令、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含網路申報、稅額試算及手機報稅新服務等)及常見違章類型等相關內容，該所特訂於115年4月28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假恆春社會福利綜合館4樓多功能教室(屏東縣恆春鎮文化路33號)舉辦「114年度綜合所得稅講習會」，課程內容實用豐富，歡迎民眾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特別提醒，本次講習會採網路報名，請於開課前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線上報名（https://www.ntbsa.gov.tw）(點選/公告訊息/公告專區/講習會/選擇「恆春稽徵所115年4月28日『114年度綜合所得稅講習會』」線上報名)。另為服務不方便至現場參加講習會的民眾，當日開放視訊課程YouTube同步直播，如對講習會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8892484轉207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10616646cf1454aa93a4eca4b9ed57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Apr 2026 05:0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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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刻意分散消費拿發票，中獎獎金會被追回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主要目的是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除保障消費者退、換貨權益、增加中獎機會，更可藉此協助政府防杜商家逃漏稅捐，立意良善，但如果民眾以不合乎一般消費習慣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製造提高中獎機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已領取者，中獎獎金也會被追回。 該局指出，近期有民眾於2個月內以手機條碼取得逾1,500張小額雲端發票並兌領10張中獎發票獎金，經查核發現該民眾於短時間內頻繁於多家便利商店門市及加油站進行小額交易，且交易間隔時間極短，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習慣，已屬不合常規交易模式，乃由管轄稽徵機關追回已兌領之中獎獎金。 該局提醒，統一發票給獎制度目的在於鼓勵民眾真實消費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而非透過刻意操作提高中獎機率。呼籲民眾應回歸正常消費模式，切勿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免被追回中獎獎金。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9808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b680a3155644dcb98cd9a4cddcb034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Apr 2026 07: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度之判斷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造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發包商延遲給付尚未收取，核屬公司應收款項，應認列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為營造業者，於111年12月承包A機關整建工程，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未完工程，惟經該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查得該工程已於112年10月完工並經A機關完成驗收，雖於113年收取尾款200餘萬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112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完工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f4cc46c04a684d54b3450c2e24c3ff9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8 Apr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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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1張1,000萬元特別獎、2張200萬元特獎及1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3月25日開獎，其轄內營業人開立發票中獎計有1張1,000萬元特別獎、2張200萬元特獎及1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說明，1,000萬元特別獎由屏東縣屏東市全家便利商店開出；2張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柳營區統一超商及北區葡吉食品有限公司開出；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由屏東縣內埔鄉全家便利商店開出，民眾僅消費55元至400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5年4月6日至115年7月6日止；中獎發票之中獎人如以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且開獎前（不含開獎當日）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匯款帳戶設定，則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 該局強調，為提升兌獎便利性，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全程無紙化，財政部已開發「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民眾以手機下載使用兌獎APP，先設定領獎帳戶，再透過載具歸戶，將悠遊卡、iCash、一卡通、信用卡、店家會員卡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等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則前揭載具儲存之雲端發票，如有中獎均可利用兌獎APP兌領，獎金自動匯入領獎帳戶，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稽核06-22980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3c839737be1948888d2a93a9a9fbdcd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6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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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恆春稽徵所辦理【滿州飛魚季】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您一起捐發票換好禮！]]></title>
	<description><![CDATA[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配合滿州鄉公所舉辦「2026滿州飛魚季」，於115年4月12日(星期日)上午8時至16時在滿州鄉佳樂水風景區辦理租稅宣導活動，歡迎鄉親踴躍前往共襄盛舉。   該所進一步說明，活動當日現場提供國稅諮詢、協助民眾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申辦手機條碼等服務；此外，民眾只要捐出115年3-4月期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含)以上之雲端發票3-15張(紙本發票張數2倍)，並正確填寫租稅常識問卷者，即可兌換價值不等之宣導品1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活動當日募集之發票將會全數捐贈公益團體，歡迎大家一起來捐發票送愛心，詳情請洽08-8892484分機207陳先生。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da521ab8ff3b4c79960b8ab4b44ea3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8:21:2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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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及KIOSK租稅優惠停止適用條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經營實體商店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只要符合使用行動支付或以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且單季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者，出具申請書委託合作的行動支付業者或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經核准後，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讓營業人在結帳收款數位化轉型時，也能輕鬆享有租稅優惠。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如有下列情形，將停止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一、 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之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次季停止適用租稅優惠： 　　（一）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二）累計行支比率（按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整數）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三）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二、 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A商號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自今年第1季起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查定銷售額200萬元，同期間累計行動支付收款金額2萬6千元，經計算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為1％（26,000/2,000,000）未達5％，主管稽徵機關應自第5季起停止A商號之租稅優惠。 　　該分局特別提醒，符合租稅優惠資格的查定課徵營業人把握117年6月30日的申請期限提出申請，同時也要注意停止租稅優惠的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f2c8b10a83c4290b8dd834c4658ab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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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定價含稅，買賣雙方都安心]]></title>
	<description><![CDATA[    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而且遇有消費者向其索取統一發票時，要求須按標示價格另加付5%營業稅，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此舉已違反稅法規定。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倘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前開規定內含營業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若有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情形，依同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店家於店內標明電冰箱價格52,500元，若銷售予非營業人，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銷售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     該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消費者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以價格未包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另支付5%營業稅，致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並提醒消費者應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管理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074381e864443b4b9f9aa5ec43c80c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1:13:1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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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減稅超有感！每人基本生活費再調高！]]></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今（11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倘申報戶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還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也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甲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則甲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27.8萬元（21.3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19.9萬元〔全戶免稅額58.2萬元（9.7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8萬元〕，差額部分是該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7.9萬元（127.8萬元－119.9萬元），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籲請民眾注意每人基本生活費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c95cfab5a1243e499dd76ee3e152c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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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至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3萬元，民眾於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當年度(114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或成員數(含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其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前揭調整將減輕納稅人的租稅負擔，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16c9886ac394f4f9ad30a8973df3c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5:48:4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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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恆春稽徵所辦理【歡慶農民節】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您作伙參與！]]></title>
	<description><![CDATA[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配合恆春鎮農會舉辦「中華民國115年恆春鎮各界慶祝農民節大會」，於115年2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在恆春鎮洋蔥檢驗場(屏東縣恆春鎮省北路185號)辦理「歡慶農民節」租稅宣導活動，歡迎鄉親踴躍前往共襄盛舉。     該所進一步說明，活動當日現場提供國稅諮詢、協助民眾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申辦手機條碼等服務，也可參與租稅小遊戲獲得宣導品；此外，民眾只要捐出115年1-2月期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含)以上之雲端發票2-15張(紙本發票張數兩倍)，可兌換價值不等之宣導品1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活動當日募集之發票將會全數捐贈公益團體，歡迎大家一起來捐發票送愛心，詳情請洽08-8892484分機207陳先生。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洪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f4621522b6f649c1b1d8c1bc8c106b1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03:1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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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扣繳申報房屋稅籍編號線上查，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每年1月份為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間，扣繳義務人在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作業時，需要填寫單位所在地或租賃標的之房屋稅籍編號。由於許多扣繳義務人手邊未留存相關房屋稅籍資料，導致近期查詢電話量激增，造成民眾在電話線上久候，費時又費力。 　　該分局說明，為提升申報效率並節省民眾時間，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已提供便捷的線上查詢服務〔屏東縣政府財稅局（https://www.pttb.gov.tw）網路e櫃檯／線上查詢／房屋稅籍編號查詢〕。民眾只需利用電腦或手機上網，即可輕鬆取得房屋稅籍編號，不必再擔心因查不到編號而延誤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1月份扣繳申報期間適逢各項稅務諮詢高峰，透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的網頁查詢服務，不僅能確保資料填寫正確，更能享受24小時不打烊的便利性，建議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 　　對於扣繳申報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該分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123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37788b6e018402084bc820f359a9ac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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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神到嘍!最新一期統一發票千萬特別獎落腳臺南冷飲店]]></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轄內冷飲店一沐日(新市華興店)超級幸運，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開出特別獎1千萬，幸運兒僅花95元購買蕎麥鮮奶茶，即中大獎，另一位則是在臺南三井OUTLET支付30元停車費，即中2百萬發票特獎，由於2張發票都是取自業者開立之電子發票證明聯，該所提醒民眾，趕快翻找您的發票證明聯，或許幸運兒就是您哦!     該所呼籲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配上最安全可靠的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來管理發票，中獎自動通知免翻找紙本發票，設定好領獎帳戶，中獎獎金還能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此外還能擁有「雲端發票專屬獎項」的中獎機會，每期包含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敬請民眾多多把握雲端發票專屬的中獎機會哦!     另外該所特別強調，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中獎、退稅，如發現有不肖之徒，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6）2229451，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ced3f7052da34af8ac0f3e1a68f749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Dec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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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全國性抽獎活動開獎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為鼓勵民眾使用手機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今年再度由各地區國稅局聯合舉辦「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全國性抽獎活動，於本日(9月24日)下午2時在財政部舉辦記者會，進行公開抽獎，在律師見證下，以電腦隨機抽出，全部奬項有現金獎86名，電子禮券獎19,500名，共計19,586名，中獎名單將於9月26日下午4時公布在財政部FB粉絲專頁及各地區國稅局官網，歡迎民眾查閱。 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報稅抽奬活動為「手機報稅獎」，凡使用手機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申報時勾選「同意」選項的民眾，就可參加抽獎，一個申報戶一個抽獎資格；本次活動符合抽獎資格者，計有235萬9千餘名，本日抽出19,586名幸運兒，包括頭獎5萬元獎金1名、貳獎2萬元獎金5名、叁獎1萬元獎金10名、肆獎5千元獎金20名、伍獎2千元獎金50名、陸獎500元電子禮券3,000名及普獎200元電子禮券16,500名。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金獎項名額共86名，將會以公文掛號郵寄中獎通知，請中獎人收到中獎通知後，在期限內將領獎資料郵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9樓)，獎金將滙入中奬人指定之本人帳戶，獎金超過2萬元者，依規定先扣除10%扣繳稅款後，再將餘額匯入。電子禮券獎項名額共19,500名，將按中獎人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所留存之手機號碼，透過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臺發送中獎訊息，中獎人收到簡訊後，依簡訊說明至南區國稅局官網查詢兌領方式，兌領期限至115年1月2日，逾期未領取或簡訊通知無法送達者視同放棄領獎。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通知中獎人至ATM進行帳戶操作，也不會要求事先繳納扣繳稅款，請民眾留意避免受到詐騙，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服務電話06-2223111分機1011、1012及8015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許組長 06-2223111轉800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0f7a72e7a27448da2936bb21e2964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Sep 2025 05: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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