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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8:21:3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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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恆春稽徵所辦理【滿州飛魚季】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您一起捐發票換好禮！]]></title>
	<description><![CDATA[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配合滿州鄉公所舉辦「2026滿州飛魚季」，於115年4月12日(星期日)上午8時至16時在滿州鄉佳樂水風景區辦理租稅宣導活動，歡迎鄉親踴躍前往共襄盛舉。   該所進一步說明，活動當日現場提供國稅諮詢、協助民眾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申辦手機條碼等服務；此外，民眾只要捐出115年3-4月期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含)以上之雲端發票3-15張(紙本發票張數2倍)，並正確填寫租稅常識問卷者，即可兌換價值不等之宣導品1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活動當日募集之發票將會全數捐贈公益團體，歡迎大家一起來捐發票送愛心，詳情請洽08-8892484分機207陳先生。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da521ab8ff3b4c79960b8ab4b44ea3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8:21:2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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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雲端載具輕鬆存 親子野FUN樂翻天]]></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訂於4月11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起，配合台東縣總工會舉辦「2026勞工親子派對暨野放祭嘉年華」活動，於臺東市森林公園設置「雲端載具輕鬆存 親子野FUN樂翻天」租稅宣導攤位，誠摯邀請民眾踴躍參與，共度歡樂親子時光。 　　該分局表示，為了配合即將到來的五月報稅期間，活動現場設置「綜合所得稅」宣導站，推廣報稅新制及網路(手機)報稅的好處，活動當日上午，民眾只要捐贈115年3-4月期每張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以上一定張數之雲端發票(紙本發票加倍)，並至南區國稅局Facebook網站貼文按讚，即可兌換不同價值之宣導品1份，品項豐富，每人限兌1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另於活動當日下午，民眾在活動現場完成網路租稅常識問卷，並出示統一發票兌獎APP手機條碼，即可獲得宣導品1份，每人限換1份，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本次活動所募集發票將全數轉贈轄內公益慈善團體，歡迎闔家在享受親子活動樂趣、放鬆心情之餘，同時也放送愛心，在歡笑中傳遞溫暖！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f4abc590857f4567ae14935bdede599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6: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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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南區國稅局邀您共賞「隋隋、 水彩美！」西畫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15年4月1日至6月25日止，在該局9樓藝文展覽區展出「隋隋、水彩美！」，誠摯邀請社會大眾蒞臨參觀。  本次展覽張聖恩西畫個展，張聖恩老師本身熱愛戶外活動與偏好大自然，受其影響藝術的表現也就以自然景物的現場寫生為主，擅長透過洗鍊的色彩、俐落的色塊與精準的水分控制，將複雜紛擾的環境轉化為乾淨、簡潔且具半抽象美感的畫面，呈現心理層次的意境與內涵之藝術性表現，讓畫作成為一扇解碼的視窗，觀者可在純粹的光影與色塊中，投射自身情感、記憶與共鳴，找回心底的溫度。 南區國稅局歡迎對藝術作品有興趣的朋友前來觀賞，共賞難得藝術饗宴之美。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王股長 06-229801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1995f4077dc475bbe97f7f577bf5e9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Apr 2026 00: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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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及KIOSK租稅優惠停止適用條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經營實體商店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只要符合使用行動支付或以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且單季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者，出具申請書委託合作的行動支付業者或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經核准後，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讓營業人在結帳收款數位化轉型時，也能輕鬆享有租稅優惠。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如有下列情形，將停止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一、 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之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次季停止適用租稅優惠： 　　（一）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二）累計行支比率（按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整數）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三）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二、 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A商號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自今年第1季起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查定銷售額200萬元，同期間累計行動支付收款金額2萬6千元，經計算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為1％（26,000/2,000,000）未達5％，主管稽徵機關應自第5季起停止A商號之租稅優惠。 　　該分局特別提醒，符合租稅優惠資格的查定課徵營業人把握117年6月30日的申請期限提出申請，同時也要注意停止租稅優惠的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f2c8b10a83c4290b8dd834c4658ab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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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今（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        該分局說明，114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1.3萬元，每一個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謝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分機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6e9318e3edd48168c8c081b9a8dcac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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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資保護與防詐意識攸關民眾權益，請共同重視]]></title>
	<description><![CDATA[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以下簡稱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財政部訂定相關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要求記帳業者落實個資管理與防護措施，避免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外洩。 該分局說明，記帳業者應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設置專責人員，並定期檢討執行情形；如發生個資外洩，應即時應變、控制損害並通報主管機關，同時檢討預防機制且應強化帳號密碼管理（不得共用、應定期更換），並確保通報聯絡資訊正確，以降低資安風險。。 該分局提醒近期詐騙集團常假冒政府或記帳業者，誘導提供個資或匯款，民眾應提高警覺，勿提供敏感資料或點擊不明連結，並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李課長05-3621010轉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fbd08298ace418bb91e9f04ea7cfc0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Mar 2026 08:4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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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雲端發票送愛心 租稅闖關學知識]]></title>
	<description><![CDATA[       為推廣租稅教育並服務學生及家長，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將於115年4月18日（星期六）上午9時，在國立嘉義高中舉辦租稅宣導活動，透過寓教於樂方式，結合數位科技與公益行動，讓參與者在輕鬆互動過程，吸收租稅常識。        嘉義市分局指出，本次活動設置「雲端發票推廣專區」，於現場捐贈115年3-4月雲端發票1-20張，即可依捐贈張數兌換等值宣導品1份；另規劃租稅闖關遊戲區及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專區，凡於現場新下載並完成確認者，即贈送「手提帆布袋」1份。此外，還提供各項稅目摺頁及節稅宣導資料，並接受國稅業務諮詢，歡迎大小朋友相揪逗陣，一同吸收租稅常識，「捐發票、送愛心、拿好禮」。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 課長羅春祝     聯絡電話：2282233轉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a37d561d39904513b7cd08151d55bc5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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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115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6月7日在臺南觀夕平台熱鬧開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臺南場將於6月7日在臺南市安平區觀夕平台熱鬧開跑，為宣傳該路跑活動，3月18日舉辦起跑記者會，由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率領合庫金控、第一金控、兆豐金控、華南金控、臺灣企銀及彰化銀行等代表，一起進行「財政向前跑 台灣最美好」起跑儀式，為熱情的臺南場報名揭開序幕。 該局說明，本次路跑活動自3月18日下午5時起開放網路報名，挑戰組(10K)酌收報名費新臺幣(下同)200元，名額4,000名；休閒組(3K)捐贈115年5-6月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且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雲端或紙本發票3張，即可免費報名參加，名額6,000名。 該局表示，本次路跑特別規劃於賽道中融入特色地標安平燈塔及四草大橋等景點，讓跑者可同時享受歷史人文及無敵海景的視覺饗宴，沿途也設置補給站為跑者補充能量。各組民眾完跑後可憑號碼布領取精美完跑禮，現場還有摸彩活動、精彩舞臺表演及雲端發票體驗區等各式宣導攤位，讓民眾享受健康活力又充滿愛心的假日時光。 該局指出，財政部特別感謝臺南市政府、合庫金控、第一金控、兆豐金控、華南金控、臺灣企銀及彰化銀行等單位的全力支持，本次活動所募集發票，將全數捐贈予社福團體，藉由每一張發票所累積的愛心使社會更溫暖，歡迎大家一同響應捐發票做公益！ 還在煩惱美好的周日假期要去哪裡玩嗎？誠摯邀請好朋友們6月7日到觀夕平台一起路跑迎喜悅！本次活動自3月18日下午5時起開放網路報名，歡迎民眾踴躍報名參加，詳情請上活動官方網站(https://2026mofrun.com.tw)報名及查詢，亦可撥打服務專線(06)2223111轉分機1009至1012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稽核06-2223111分機80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af9a950027924a49b5d6039cb21f381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8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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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左營區○○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19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分機80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44341ad3453a4224b7b58e8207a20f5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8 Mar 2026 03: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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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企業支付員工宿舍租金取得的發票 符合一定要件就能扣抵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來許多企業為積極留才，選擇以公司名義承租房屋供跨區就業員工住宿使用，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企業支付租金所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可核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則其支付租金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就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不是所有宿舍租金的進項稅額，都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注意是否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遭受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轉808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fd3af9fd7ba44144bec5cca0e7d29c4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Mar 2026 05: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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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買房有折扣，申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要扣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買預售屋或成屋時，建商為提高成交意願，會給一些價格優惠，例如開價折扣、現金折讓或變更設計退還款項等，但這些「折扣」，有時候並不會記載在買賣契約，以致於買賣契約總價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民眾於出售房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誠實申報，以實際支付價格列報取得成本。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稅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取得成本須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如於購屋過程中，建商因折讓退款、購屋者要求變更設計等原因，以致買賣雙方合意追減原簽訂契約價款，建商通常不會重新簽訂買賣契約或將折扣退款價額記載於買賣契約書，但會另外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給買方，民眾於出售房屋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請勿按照契約總價填列「原始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房地取得成本，以免虛報成本，除了補稅，還要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Ａ君於113年間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總價1,000萬元，建商給予Ａ君折讓100萬元，Ａ君114年6月登記取得房地並於115年1月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預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總價1,0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漏未扣除建商折讓價款100萬元而虛列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額45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如實申報取得成本，若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或更正，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244068d07124447b8f225df8c8537f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6 Mar 2026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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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移送執行中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重新寄發稅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雖納稅義務人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而申請更正，如更正核減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亦未申請復查，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納稅義務人於移送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獲減少應納稅額者，因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原處分並沒有撤銷，國稅局只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更正核定情形，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原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繳納期限至114年2月20日，王小姐未依限繳納，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國稅局依前揭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王小姐於114年7月間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雖經審核後更正核定應納稅額減少為33,600元，但國稅局不會因此而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將更正結果通知王小姐，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應於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981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df328c7a8ff4c9488171556a11dad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6 Mar 2026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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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雲端發票專屬獎加「馬」，今(115)年1-6月期增開70萬組500元奬！]]></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今（115）年1-6月期每期統一發票開獎組數，其中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組數每期將增開70萬組，由315萬組增加為385萬組，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將享有更多中獎機會！ 該所鼓勵民眾購物消費時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民眾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將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除可避免中獎獎金漏接，亦可從消費索取發票到發票儲存、捐贈及兌領獎全程無紙化，響應節能減碳，還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數得！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游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 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c4c4c28687ed4976817c9f9781c45e8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Mar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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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留意身分限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於遺產稅申報時，每人得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93萬元，惟被繼承人非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或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不適用該項扣除規定。 該局指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患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疾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所以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前述特定親屬，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但繼承人如拋棄繼承權者，則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甲君於114年11月間過世，甲君未婚、無子女，遺有父母2人，其中甲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父母因拋棄繼承權，由甲君哥哥1人繼承，甲父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然其已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資格，因此無法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提醒，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開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 06-2223111轉806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03c0fc862b04cb492d1df5fcca5fb9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Mar 2026 01:4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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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購入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不可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title>
	<description><![CDATA[自110年7月1日起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常有民眾詢問購入預售屋，嗣交屋後出售房地，該房地之持有期間要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由於預售屋與成屋係屬不同交易標的，持有期間計算也不同。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從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在110年11月1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入A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建案於112年底完工，小明113年3月10日辦理登記取得A房地所有權，復於114年5月10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小明出售A房地之持有期間為1年2個月(自113年3月10日至114年5月10日），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 該局提醒，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並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在進行房地交易前，務必瞭解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誤算持有期間適用較高稅率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李股長 06-229813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791b444cc464ce786587e9a5275470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Mar 2026 01:4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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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應開立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該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車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分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該所並提醒，前項出售資產係按資產售價減除其未折減餘額計算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申報，以免出售資產有收益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刁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3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9bb2fe545c434c8da3bff8f2702f7cf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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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將軍區紅蘿蔔木棉爭鮮搶豔同樂會」租稅宣導活動，邀您一同來參與!]]></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稅局佳里稽徵所配合將軍區公所「2026將軍區紅蘿蔔木棉爭鮮搶豔同樂會暨產業文化活動」，於115年3月14日（星期六）上午9時在將軍區苓仔寮木棉花道舉辦租稅宣導活動，提供稅務諮詢、統一發票兌獎APP下載等服務。另民眾於活動現場完成租稅任務，並捐出消費10元以上之115年1-2月及3-4月雲端發票一定張數，即可兌換宣導品，每種每人限換1份，換完為止，歡迎逗陣捐發票拿好康。 該所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儲存雲端發票，並將會員載具統一歸戶至手機條碼，可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除避免中獎獎金漏接，亦可響應節能減碳，還享有一般獎項及雲端發票專屬獎項雙重對獎機會，一舉數得！ 該所進一步表示活動當天所募集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歡迎大家做伙來用發票傳遞溫暖，讓愛心不間斷！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f11a37ae6db4f08afe30584551efb6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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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遺產稅繳納方式多樣又便利，請多加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稅的便捷性，國稅局提供多種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於稅單規定期限內，依自身需求選擇最便捷的方式繳清稅款，以儘早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完成遺產繼承。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臨櫃繳納遺產稅外，稅額3萬元以下亦可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選擇更為快速方便的E化繳稅方式，包括使用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繳稅，或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避免臨櫃繳納不便及現金遺失風險。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果到便利商店或使用前述E化繳稅方式繳納遺產稅，其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雖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無須繳納滯納金。惟一旦逾前項期限，雖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前，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臨櫃繳納，或透過24小時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但須負擔每逾3日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另外，若面臨稅額龐大或現金繳納困難，可向國稅局申請延（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以減輕負擔。 該局呼籲，遺產稅E化繳稅方式多樣化，快速又方便，請掌握期限多加利用，以減少臨櫃等候及往返路途時間。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 06-2298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b601932906f4fc9922b14a564b4041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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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定價含稅，買賣雙方都安心]]></title>
	<description><![CDATA[    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而且遇有消費者向其索取統一發票時，要求須按標示價格另加付5%營業稅，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此舉已違反稅法規定。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倘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前開規定內含營業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若有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情形，依同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店家於店內標明電冰箱價格52,500元，若銷售予非營業人，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銷售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     該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消費者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以價格未包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另支付5%營業稅，致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並提醒消費者應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管理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074381e864443b4b9f9aa5ec43c80c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1:13:1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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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禮券消費看仔細，發票領取有差異]]></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年後，不少民眾會將公司發放或抽獎幸運取得的禮券，拿來兌付禮品或日常用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因禮券種類不同，營業人開立發票的時點也不同，民眾使用禮券消費時，是否可以索取統一發票也就不同，應注意禮券種類，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兩類，若禮券上載明憑券可兌付一定數量商品名稱，屬於「商品禮券」，營業人於銷售商品禮券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日後消費者持券兌換商品時，商家不會再另行開立發票。但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依券面金額兌購商品，則屬於「現金禮券」，商家於消費者兌購商品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若民眾持百貨公司商家發行的蛋糕「商品禮券」兌換蛋糕，因發票已於禮券銷售時開立，民眾兌換時不會再收到統一發票；若持「現金禮券」兌購蛋糕，商家在交付蛋糕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民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消費前可先查看禮券使用注意事項，確認禮券種類，如為現金禮券，結帳時除核對金額外，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以保障中獎權益喔！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23111分機808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d6bbbc8bdd4b4a19b053c14e36b22d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07:12: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CFC盈餘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 請備妥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受控外國企業（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因此放寬企業在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將未實現FVPL評價損益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行計算，以反映實際損益狀況。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在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但選擇遞延認列FVPL損益時，應於申報及調查時，依規定揭露並檢附必要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列報A公司及B公司2家CFC，並於計算A公司及B公司當年度盈餘時，分別列報減除FVPL未實現評價利益2,800萬元及6,300萬元，但在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卻未能依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等資料供核，因此否准甲公司之CFC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並核定補繳稅款1,8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選擇CFC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應對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採用相同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日後有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或未依限檢附必要文件，則自該年度起10年內不得再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已累積之調整損益併入當年度盈餘。企業在享受遞延課稅優惠的同時，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06-22980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ba150c8cadab47c4a1842c11992ccc4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 國稅局依4順序認定由誰列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時有晚輩為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針對無法協調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爭議案件，國稅局目前依照財政部去(114)年訂定認定原則所列4大順序，依序為受扶養者意願、申報扶養者協議、受監護登記者之監護人，以及按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認定由誰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為減少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之爭議，並讓國稅局有一致認定標準，財政部去年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依下列4大順序認定由誰列報免稅額：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也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包含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醫療費、保險費、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情形、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以及其他足資證明扶養事實之具體資料。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二姐弟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丙君，由於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加上丙君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遂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三大順序認定。於查核過程中，甲君提供其為丙君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的紀錄，乙君則提示其支付丙君入住安養護機構的費用，以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該局爰參據認定原則所列11項參考依據，逐一審酌甲、乙2人提出的事證綜合判斷，核認乙君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其列報丙君的免稅額。 該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避免重複申報的爭端。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fdfbabeeb6704a53b405eae74cb3cc8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應注意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後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原要保人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將視為遺產，其繼承人須將該保單以繼承日之價值準備金併入原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及依約交付保險費之人，其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及取得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權利。因此，一旦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時，附隨於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之權益，將隨同移轉而成立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另外，如果原要保人於變更保單要保人後2年內不幸死亡，倘變更後之要保人為原要保人之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及渠等之配偶，則該贈與之保單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其子出生時購買數張以本人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甲君為資產規劃於113年6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配偶乙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000萬元，因該等保單要保人之變更，屬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但甲君不幸於114年11月過世，該等保單贈與在甲君死亡前2年內，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死亡時之時價，也就是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100萬元，計入甲君之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應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或涉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f93ecd274ba7475c9b94809f70413e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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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房地遭法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持有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拍賣，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或有無利得，均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致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之交易類型，房地持有期間未滿5年，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而移轉，屬有償移轉之買賣性質，而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如適用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都應以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房地交易損益，並且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表示，許多民眾房地遭法院拍賣，因為實際未取得拍定價款，或是計算損益後是虧損，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會依不動產異動登記及查得資料核定課稅並處罰。該局近期查獲甲君以110年間受贈取得之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嗣因甲君無力清償，經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拍定價款全數分配債權人，甲君未取得拍賣價款，也未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該局依所有權異動及法院發給拍定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以拍賣價額扣除按物價指數調整之受贈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繳稅捐，致房地遭強制執行拍賣，倘該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縱使拍賣價額不足清償債務，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如無法確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可向執行法院查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c6e85dfdc5c9477eb2fdc9d3958509b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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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公司欲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申請時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投入資源進行研發與轉型及創新活動，及加速智慧化、數位化、低碳化製程，以升級產業結構及國際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及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均得就符合規定之支出金額享受租稅抵減之優惠，但公司須注意各項優惠措施的申請時程。 該局說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如研發活動認定申請書、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網址:http://ipd.nat.gov.tw/taxcredit/index.aspx)，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外，也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抵減稅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租稅減免明細表冊，並檢附規定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若未依上開申請期限申請及完整填報租稅抵減表冊，依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尚無補正措施，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欲享受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於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充分享受政府給予的投資抵稅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轉80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72c0507931344579320f39db04cbf4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及KIOSK享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數位支付工具，提升交易便利性，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持續推動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輔導營業人數位轉型，並同時享有實質稅負減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實體商店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只要符合使用行動支付或以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且單季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者，出具申請書委託合作的行動支付業者或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經核准後，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讓營業人在結帳收款數位化轉型時，也能輕鬆享有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如果行支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未達規定標準(如附表)，或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者，將停止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舉例說明，甲商號於臺南市永康區經營便當店，為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18萬元，今(115)年1月銷售額增加至25萬元，甲商號即導入行動支付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優惠，經核准後，只要沒有停止適用租稅優惠的情形，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底均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且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符合租稅優惠資格的查定課徵營業人把握117年6月30日的申請期限提出申請，也要注意停止租稅優惠的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杜組長 06-22210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beca82a16b74a3b9949c32cc1060c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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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說明，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有下列3種情形，民眾只要符合其中一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才可以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減少報稅資料之準備，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蒐集資料，只要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資料已包含長照扣除額，就可以直接申報扣除，不用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edb5aaaf30f4d0c9863b7f645bf43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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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購買小額商品，喜中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114年11-12月統一發票已於115年1月25日開獎囉！轄內營業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第二十三門市開出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民眾只消費55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所提醒中獎民眾，領獎期限自115年2月6日至同年5月5日止，請記得於期限內兌獎，別與財神爺擦身而過喔。 該所進一步鼓勵購物多使用行動支付消費並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民眾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將各式載具統一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除可避免中獎獎金漏接，亦可響應節能減碳，還享有一般獎項及雲端發票專屬獎項雙重對獎機會，一舉數得！ 該所也特別提醒，發票中獎通知的電子郵件不會提供「設定中獎獎金匯入金融帳戶」之連結網址，也不會通知需要預先繳納稅款，民眾若遇疑似詐騙之電子郵件、簡訊或電話，請記得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以避免誤信而造成財產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c97da91a5dc49818bd2554dbbe7aef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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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開始受理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自115年2月15日起開跑至115年3月16日止，如有下項需求，可向國稅局申請： 一、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只要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自114年度起就不會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 二、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採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寄（送）達申請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另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書。 該局特別提醒，自114年3月18日起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所以，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以後年度國稅局也不再寄發適用稅額試算書表，請務必注意每年須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受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b442cc62a574423898bce57f9d9653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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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因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義務人之銀行存款帳戶被凍結，如何解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李小姐因欠繳綜合所得稅，案件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下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名下銀行存款帳戶因此遭扣押凍結，遂向國稅局詢問解除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民眾如收到執行分署寄發之扣押存款執行命令，請儘速前往執行分署繳清欠稅，或先向國稅局取得「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完成繳納。繳納後，請將收據傳真至該執行分署辦理銷案，即可解除被凍結之銀行存款帳戶。 為避免影響自身權益，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繳款書且確認無誤後，應於指定的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如有任何疑問，民眾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林股長  08-8330132分機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adcc720067dd46edbfb454e4d70f27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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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請直接劃撥退稅，省時便利防詐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目前最便捷、快速又安全的退稅方式就是「直撥退稅」！營利事業申請直接劃撥退稅至指定帳戶後，未來不必親赴金融機構領取支票，省時又便利。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報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或至所轄國稅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印章並請檢附印有帳號資料之存摺封面(內頁)或支票存款帳號之網路銀行帳號畫面，送交所轄國稅局審核即可。往後各年度皆可持續適用，值得推薦營利事業多加利用。 該分局提醒大家注意退稅詐騙風險！詐騙集團常冒用國稅局名義，藉退稅為由，要求提供帳號或操作ATM轉帳，如遇疑似詐騙情形，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李課長05-3621010轉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dafb9b30048c4021af3a6dd25f4772c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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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神降臨! 統一發票千萬特別獎落腳臺南市新化區百貨商行]]></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1千萬特別獎，由臺南市新化區全暘五金百貨的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開出，幸運兒僅花159元即中大獎，而轄內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的中油加油站則是開出中了特獎2百萬元的電子發票，民眾僅加70元汽油就中獎，該所提醒民眾，趕快找找您的發票，千萬別錯過領獎時限!     該所也呼籲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配上最安全可靠的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來管理發票，中獎自動通知免翻找紙本發票，設定好領獎帳戶，中獎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此外還能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項」的中獎機會，每期包含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敬請民眾多多把握雲端發票專屬的中獎機會哦!     另外該所特別強調，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中獎或退稅，如發現有不肖之徒，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6）2229451，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e36d05eeac97428d992257a9bda8c04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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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的處分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日，但要特別留意起算日認定基準的差異，以免錯過救濟期限，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也就是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復查決定後填發稅額繳款書之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起算日。又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設籍臺南市）對國稅局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不服，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嗣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重行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間為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0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14年8月20日送達。甲營業人提起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14年8月21日起算30日（法定期限為114年9月19日），又因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應再加計在途期間5日，所以應於114年9月24日（星期三）前提起訴願，而不是復查決定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4年9月11日）起算30天。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若不是親自送達，而是以郵寄方式送達，應特別注意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38df76f6c77b4cd8aa15f29103b2673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減稅超有感！每人基本生活費再調高！]]></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今（11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倘申報戶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還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也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甲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則甲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27.8萬元（21.3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19.9萬元〔全戶免稅額58.2萬元（9.7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8萬元〕，差額部分是該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7.9萬元（127.8萬元－119.9萬元），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籲請民眾注意每人基本生活費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c95cfab5a1243e499dd76ee3e152c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至21.3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3萬元，民眾於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當年度(114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或成員數(含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其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前揭調整將減輕納稅人的租稅負擔，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16c9886ac394f4f9ad30a8973df3c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5:48:42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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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稅局與執行分署主動關懷　跨機關協力輔導企業順利繳清欠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維護國家租稅債權雖為稅捐稽徵機關責無旁貸之工作，但清理欠稅的過程中，如因欠稅人身體或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稽徵機關仍會秉持「關懷為民、輔導優先、依法執行」原則，主動協助欠稅人解決問題，除能順利徵起稅款外，亦能提升政府機關「執行有愛」的優質形象。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積欠稅款新臺幣200餘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隨即對第三人A公司核發執行命令(扣押銷項貨款或工程款)，經A公司回報，因甲公司未配合完成工程驗收，致未給付工程尾款及保固金。 該局乃主動與甲公司負責人聯繫，得知其因身體健康問題，未能配合A公司驗收工程。經與執行分署協調，由記帳士協助甲公司處理後續工程驗收、開立發票等相關帳務工作，合力想方設法協助甲公司解決困境，順利繳清全數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為經濟弱勢者或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如期繳納稅款，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陳明情況，切勿置之不理，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23111轉81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a9dd65450a84cc0964e523e3e8deb2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5: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報繳證券交易稅小叮嚀]]></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故買受人(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買賣成交價格3‰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按每次買賣證券之實際成交價格依一定稅率課徵，與股票每股面額或公司之資產淨值無關，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於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中「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欄位，須填寫實際買賣成交價格，「應代徵稅額」欄位，則依實際買賣成交價格計算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填報繳款書的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以免因短徵或漏徵稅額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謝股長 06-2223111#808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657e6ebfee44909927bc5e21aa265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Feb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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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又值歲末年終之際，不少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活動，以慰勞員工過去一年之辛勞，為了炒熱氣氛，準備豐富禮金或禮品進行摸彩活動，而其相關活動成本（費用）及接受往來廠商贊助，其稅務列報規定營利事業不可不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及抽獎活動，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及所得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勞動部規定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而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生產之產品或購入之存貨轉為抽獎活動之禮品，該筆支出已轉列為其他費用，該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不得再重複列報於成本。 三、營利事業收到往來廠商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應列入其他所得，並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至於贊助往來廠商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則應列報為交際費，並應注意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規定。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尾牙或抽獎活動時，除應注意前開事項，妥善保存餐費及禮品採購等相關支出憑證外，並應列報於正確之會計項目，如有接受往來廠商贊助情形，亦應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發生漏報所得之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06-2223111轉80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d90adf5455eb48f2b78744f636d63fe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Feb 2026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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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1張1,000萬元特別獎、3張200萬元特獎及2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5年1月25日開獎，其轄內營業人開立發票中獎計有1張1,000萬元特別獎、3張200萬元特獎及2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說明，特別獎由臺南市新化區全暘五金百貨開出；3張200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安南區速邁樂加油站、永康區中油加油站及屏東縣南州鄉全家便利商店開出；2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由臺南市安南區全家便利商店及安定區統一超商開出，民眾僅消費55元至270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5年2月6日至115年5月5日止；如中獎發票係中獎人以手機條碼儲存之雲端發票，且開獎前(不含開獎當日)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匯款帳戶者，則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 為響應節能減碳，民眾消費已逐漸習慣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鼓勵民眾，以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及綁定手機條碼，透過兌獎APP「載具歸戶」功能，將悠遊卡、iCash、一卡通、信用卡、會員卡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等載具歸戶到手機條碼，日後使用上述載具消費索取的雲端發票，均可在兌獎APP「發票存摺」查詢；至於公用事業帳單，可使用行動支付繳納費用並綁定手機條碼，一樣也能透過兌獎APP查詢。每期統一發票開獎當日，兌獎APP會自動對獎，如有中獎，利用兌獎APP「我要領獎」功能，輸入領獎人資料及領奬帳號即可兌領，且獎金直接入帳，不怕發票遺失或忘記領獎，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潘稽核 06-22980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e9bbee494bf4c57ba239ffe1fcdbab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Feb 2026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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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農曆春節將屆 南區國稅局籲請民眾共同守護廉能稅風]]></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春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要求其員工嚴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拒受請託關說，也請民眾配合，共同守護廉能的稅務風氣。 南區國稅局強調，稅務人員本應竭誠提供優質納稅服務，民眾無須送禮、邀宴或請託，避免造成稅務人員困擾，如涉及對價，當事人還可能有受刑事調查等不良後果。 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藉機索賄、不當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陳小姐(06）2223111#230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16dd7ad6a1e4a91a48596b93718b2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Feb 2026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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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所得）之海外所得相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甲君主張其上一年度（112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810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113）年度以後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案經該局調整補徵113年度基本稅額40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海外之金融商品或各類財產，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課稅規定，倘自行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王稽核 06-22981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ef3bbc6081284f3b8d8296d8303c211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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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小心春節旅遊行程受阻]]></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春節9天連假快到了，訂有國外旅遊計畫的民眾，若因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行前可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後，能最快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所以，如有欠稅務必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渡假的好興致。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981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caca150c80342fc82397933df7cde9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Feb 2026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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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恆春稽徵所辦理【歡慶農民節】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您作伙參與！]]></title>
	<description><![CDATA[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配合恆春鎮農會舉辦「中華民國115年恆春鎮各界慶祝農民節大會」，於115年2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在恆春鎮洋蔥檢驗場(屏東縣恆春鎮省北路185號)辦理「歡慶農民節」租稅宣導活動，歡迎鄉親踴躍前往共襄盛舉。     該所進一步說明，活動當日現場提供國稅諮詢、協助民眾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申辦手機條碼等服務，也可參與租稅小遊戲獲得宣導品；此外，民眾只要捐出115年1-2月期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含)以上之雲端發票2-15張(紙本發票張數兩倍)，可兌換價值不等之宣導品1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活動當日募集之發票將會全數捐贈公益團體，歡迎大家一起來捐發票送愛心，詳情請洽08-8892484分機207陳先生。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洪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f4621522b6f649c1b1d8c1bc8c106b1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03:1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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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每到年底，營利事業皆會依財務會計「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估列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估列之費用及損失，若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其本質屬於暫估或未實現支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不得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保固服務費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帳證資料，發現其中200萬元係屬按今年度銷貨收入所預估之未來免費保固維修服務費，因該服務費於112年度尚未實際發生，且非屬上開查核準則所列項目，該局乃依規定調減該估列之未實現保固服務費200萬元，並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查核準則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許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caaf4b6944f540909ac9f66ef790ef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0: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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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車商加碼衝買氣，營業人趁車商促銷活動換購新車，如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自用乘人小汽車」則不可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主要是考量自用乘人小汽車多為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二致，乃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杜流弊。換句話說，營業人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因具備載貨功能，與業務直接相關，則可透過扣抵營業稅方式減輕營業人之稅負。 該局溫馨提醒，營業人換購新車供營業使用時，如為自用乘人小汽車請留意該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吳股長 06-2223111#80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a4bdf55c90b64372a8dda287466aac0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05: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薪資有可能被扣押]]></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王先生因被任職的公司扣押薪資，來電詢問原因，才知因綜合所得稅逾期限未繳納，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捐經合法送達後，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納稅義務人的薪資、金融存款、其他債權及動產、不動產等，並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王先生因欠稅未繳清，經移送機關查得其任職於某公司，行政執行分署乃對該公司發出執行命令，請該公司將王先生欠繳的稅款加上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每月自王君應領薪資以扣取三分之一為上限，並確保扣押後所剩金額不低於最低生活費的1.2倍，該扣取薪資直到繳清欠稅款為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稽徵機關寄發的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981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26b129acb714dbca95632316cfacd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Jan 2026 05: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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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將屆，請儘速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2月2日（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31日，因逢假日順延至2月2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儘早完成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合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請各扣繳單位於申報114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時，務必依修正後規定正確填列「扣繳義務人」。 該局提醒，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將屆，扣繳單位申報前多加檢視所得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以避免申報所得資料缺漏或錯誤，並建議扣繳單位可透過網路辦理申報，快速便捷。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24小時線上隨時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謝股長 06-2223111轉80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dcc07897c6444a7a414230a27918f1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Jan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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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紅課稅有規定，國稅局報乎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來網紅經濟崛起，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等，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已納入稅務管理。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讓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有一致的營業稅課徵依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影音、圖文等內容，授權平臺運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臺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平臺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課稅規範明定境內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另雖未達前述營業稅起徵點，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亦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上傳自己創作的影片至影音平臺，114年12月間自平臺取得50萬元的分潤收入，因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網紅甲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稅報繳部分，網紅甲自影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5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40萬元)，應由網紅甲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0萬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該部分收入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為協助網紅及平臺業者熟悉營業稅相關規範，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輔導期間內網紅及平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9808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072457b99354975aa0992cacf0f35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6 Jan 2026 02: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何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不動產應列報遺產，但可同額扣除未償債務，並將未收取的價款列報為債權。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訂契約出售不動產，但死亡前還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不動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遺產範圍，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但被繼承人負有生前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其應履行的債務，因此，可按不動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死亡前如有尚未收取的價款，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亦應一併列計遺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2月將其名下土地以2億元出售予乙公司，甲君於114年3月死亡前尚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公司，且尚有價款1億5,000萬元未收取，則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114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8,000萬元列為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8,000萬元，另尚未收取之價款1億5,0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6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903e36326e24795ad3b1a39f04879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醫療院所健保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醫療院所負責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民眾就醫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以正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掛號費收入及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又依我國現行健保制度之設計，民眾於就醫時，除符合免自行負擔費用規定外，均須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即特約醫療院所）繳納部分負擔。因此，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按給付金額開立給醫療院所之扣繳憑單並未包含民眾所繳付之部分負擔金額，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須自行加計民眾所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金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君為健保特約診所負責人，健保署開立予該診所112年度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另向就醫民眾收取健保部分負擔金額26萬元，漏未計入健保收入，致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為診所之健保收入，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院所負責人可以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依表裡所列「部分負擔」資料（部分負擔及掛號人次等）正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倘因疏忽而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蔣股長 06-22281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f819132dc074cebb1be8a376e04c5b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Jan 2026 03: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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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網路購物興盛，不少民眾會透過社群平台購買海外商品，使得「海外代購」已成為新興網路經營型態。常有網路賣家詢問，經營網路代購僅賺取代購佣金，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予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交易模式係透過Instagram介紹歐洲各地時尚服飾配件，再依消費者訂單向歐洲廠商訂購貨物後寄交消費者。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義大利皮件，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皮件價格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佣金收入1,600元共計17,6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6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皮件之實際價格16,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楊股長 06-22981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b68ca40660144b19bb07788031abcc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3 Jan 2026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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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結婚旺季到，幸福與幸運發票一起帶回家!]]></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亦是結婚旺季。近年來新人對婚禮的儀式感與客製化服務日趨重視，相關消費亦明顯升溫，從喜帖、婚禮小物、禮盒、佈置道具，到婚宴會館、攝影與新秘服務等，形成完整的「婚禮經濟鏈」。 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平台與社群商家興起，不少新人會透過網路平台、小型工作室或社群商家選購婚禮用品，而只要是使用統一發票的商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就應該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不因該貨物或勞務透過網路交易就有所不同，且近年來不少婚禮用品商家已採用電子發票，消費者只要提供載具即可完成索取發票，不僅環保減碳，還可享有中獎機會加倍(有專屬獎)、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及獎金直接匯入指定帳戶等多項好康。 該局溫馨提醒，民眾每次索取統一發票，就多一次中獎機會，可為新婚生活增添小確幸，亦可透過捐贈發票方式支持公益團體，讓結婚喜悅延伸至社會各個角落。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轉808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a286b43b10d4dd2b3d62fa38f30c56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Jan 2026 06: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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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繳稅方式更多元，逾期稅單線上繳納更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時代來臨，國稅局持續提升納稅義務人繳稅便利性，自115年1月1日起，國稅各稅(不含菸酒稅)、核定應繳本稅、罰鍰及租稅規避加徵款項等稅單，民眾逾繳納期限，除親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也可以透過24小時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線上繳納，不受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地點限制。但逾期繳納之核定案件，如已逾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及屬分期繳稅案件，則不適用線上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線上方式繳納逾期稅單，納稅義務人仍須負擔每逾期3日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收到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5年1月16日至2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王先生因一時疏忽，忘記於115年1月26日以前繳納稅款，因本項新措施，王先生可於115年2月25日前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選擇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其中1種繳稅管道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 該局提醒，可適用本項便民繳稅措施之繳款書會載有相關使用說明，但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超過繳納期限30日，就無法運用線上繳納之便利管道，只能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有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鄭股長 06-2223111轉811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3c3addd2e5bc485bb9f7d1cee6bde07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Jan 2026 06: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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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申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員工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自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以免員工多繳稅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115年2月2日)，提醒扣繳義務人申報時，應將員工於114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自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員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故扣繳義務人申報時，應將員工114年度自願提繳金額填報於「依勞工、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撫相關法令提(撥)繳(不計入薪資課稅)之金額」欄位，同時「給付總額」欄位亦須扣除該自願提繳之金額，以免員工多繳稅款。         該所特別提醒，自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扣繳義務人已變更為單位本身，但破產財產及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仍由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並確實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作業。         扣繳申報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 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以網路上傳申報。如有憑單申報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24小時線上隨時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2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54f2e42e4c4f48edb5502bd66b0884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Jan 2026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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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給付伙食費超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提供員工於工作時間的飲食及繕食開支，不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的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伙食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38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360萬元（即100人×3,000元×12個月），甲公司支付伙食費超過得列報限額20萬(380萬元-360萬元)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郭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ac5c86c313a6465695a4b9014c87157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8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扣繳申報房屋稅籍編號線上查，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每年1月份為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間，扣繳義務人在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作業時，需要填寫單位所在地或租賃標的之房屋稅籍編號。由於許多扣繳義務人手邊未留存相關房屋稅籍資料，導致近期查詢電話量激增，造成民眾在電話線上久候，費時又費力。 　　該分局說明，為提升申報效率並節省民眾時間，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已提供便捷的線上查詢服務〔屏東縣政府財稅局（https://www.pttb.gov.tw）網路e櫃檯／線上查詢／房屋稅籍編號查詢〕。民眾只需利用電腦或手機上網，即可輕鬆取得房屋稅籍編號，不必再擔心因查不到編號而延誤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1月份扣繳申報期間適逢各項稅務諮詢高峰，透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的網頁查詢服務，不僅能確保資料填寫正確，更能享受24小時不打烊的便利性，建議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 　　對於扣繳申報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該分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123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陳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37788b6e018402084bc820f359a9ac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潮州稽徵所舉辦「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及「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講習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為輔導扣繳義務人瞭解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相關法令以順利完成申報；另為輔導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及相關付費平臺，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特訂於114年12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及11時10分至12時，於該所5樓會議室舉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及「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講習會」，歡迎轄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稅務代理業者踴躍報名參加。 該所特別提醒，本次講習會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截止日114年12月22日前，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於公告訊息→公告專區→點選「講習會」→點選本講習會場次→點選報名→輸入相關資料後按確定，即可完成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另為服務不方便前來參加講習會的民眾，當日開放視訊課程YouTube同步直播，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 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7c38c50a3fc148eca839e1d8e857a4f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5 Dec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財神到嘍!最新一期統一發票千萬特別獎落腳臺南冷飲店]]></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轄內冷飲店一沐日(新市華興店)超級幸運，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開出特別獎1千萬，幸運兒僅花95元購買蕎麥鮮奶茶，即中大獎，另一位則是在臺南三井OUTLET支付30元停車費，即中2百萬發票特獎，由於2張發票都是取自業者開立之電子發票證明聯，該所提醒民眾，趕快翻找您的發票證明聯，或許幸運兒就是您哦!     該所呼籲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配上最安全可靠的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來管理發票，中獎自動通知免翻找紙本發票，設定好領獎帳戶，中獎獎金還能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此外還能擁有「雲端發票專屬獎項」的中獎機會，每期包含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敬請民眾多多把握雲端發票專屬的中獎機會哦!     另外該所特別強調，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中獎、退稅，如發現有不肖之徒，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6）2229451，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ced3f7052da34af8ac0f3e1a68f749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Dec 2025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全國性抽獎活動開獎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為鼓勵民眾使用手機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今年再度由各地區國稅局聯合舉辦「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全國性抽獎活動，於本日(9月24日)下午2時在財政部舉辦記者會，進行公開抽獎，在律師見證下，以電腦隨機抽出，全部奬項有現金獎86名，電子禮券獎19,500名，共計19,586名，中獎名單將於9月26日下午4時公布在財政部FB粉絲專頁及各地區國稅局官網，歡迎民眾查閱。 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報稅抽奬活動為「手機報稅獎」，凡使用手機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申報時勾選「同意」選項的民眾，就可參加抽獎，一個申報戶一個抽獎資格；本次活動符合抽獎資格者，計有235萬9千餘名，本日抽出19,586名幸運兒，包括頭獎5萬元獎金1名、貳獎2萬元獎金5名、叁獎1萬元獎金10名、肆獎5千元獎金20名、伍獎2千元獎金50名、陸獎500元電子禮券3,000名及普獎200元電子禮券16,500名。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金獎項名額共86名，將會以公文掛號郵寄中獎通知，請中獎人收到中獎通知後，在期限內將領獎資料郵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9樓)，獎金將滙入中奬人指定之本人帳戶，獎金超過2萬元者，依規定先扣除10%扣繳稅款後，再將餘額匯入。電子禮券獎項名額共19,500名，將按中獎人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所留存之手機號碼，透過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臺發送中獎訊息，中獎人收到簡訊後，依簡訊說明至南區國稅局官網查詢兌領方式，兌領期限至115年1月2日，逾期未領取或簡訊通知無法送達者視同放棄領獎。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通知中獎人至ATM進行帳戶操作，也不會要求事先繳納扣繳稅款，請民眾留意避免受到詐騙，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服務電話06-2223111分機1011、1012及8015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許組長 06-2223111轉800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0f7a72e7a27448da2936bb21e2964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Sep 2025 05: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所得稅申報倒數計時，請儘早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4年6月30日截止，請尚未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把握最後申報時間儘早申報，以免臨近截止日期人潮擁擠。 該分局說明，手機報稅不需讀卡機，輸入基本資料及確認內容與繳(退)稅方式，簡單幾個步驟，即可輕鬆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財政部今年又特別推出「手機報稅趣，好禮歡樂送」抽獎活動，總獎額高達525萬元，只要在申報期間透過手機完成驗證身分後，下載「稅額估算表」並確認估算結果及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選擇繳（退）稅方式、執行申報上傳完成報稅，就可獲得抽獎機會，頭獎1名可獨得獎金5萬元。 該分局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可多加利用手機報稅，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稅課林課長05-3621010轉4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0769958e97da4f2ca8628d70cb55e65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Jun 2025 03:04:1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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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手機報稅就是「快」 e指搞定抽大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      報稅季開跑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利用手機報稅，不但能輕鬆又快速的完成所得稅申報，還能參加財政部舉辦的「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抽獎活動，總獎金高達525萬元喔!請民眾多多利用手機報稅，好好把握中獎機會!       今年最便捷的報稅方式，就是利用手機報稅，在身分驗證成功後，先檢視稅額估算表，若同意估算內容，只要確認納稅義務人的基本資料，確定繳(退)稅方式後申報上傳，即可完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申報資料需要修改，也可以進入編修資料，更改申報內容，讓報稅變得更簡便(手機報稅相關操作步驟，請至YouTube搜尋「新化稽徵所 手機報稅最easy」短片 https://youtu.be/TgBQgyNedm8?si=bVervbF8x07aSC2i)。     該所進一步說明，稅額估算表是紙本稅額試算表的進化版，可利用網路申報系統(線上版及手機版)下載查閱，若您還在苦等或未收到稅額試算表的朋友，不妨利用自己的手機下載稅額估算表，輕鬆報稅吧!(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https://tax.nat.gov.tw/alltax.html?id=1)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293c067628f14a1fbcb4e73eabeffa3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May 2025 05: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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